(一)证券处罚裁量基准的客观形式体系
在证券处罚的领域,裁量基准的执法延伸定位较为明朗。首先,裁量基准并未为公民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其旨在于具体执行中对立法意图、立法目标作出释明(王锡锌,2008);其次,裁量基准具有行政权威赋予的规范效力和适用效力,这种效力首先对内作用,而后在执法活动中进一步引申至相对人(Strauss,1992),其与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效力外部性的要求相悖(熊樟林,2019)。最后,如果将裁量基准归入行政立法,证监会就必须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无法在特殊情况下例外处理(王留一,2018),这与裁量选择的“应变”初衷相违背,也不利于预外情节的精准治理。此外,裁量基准制定程序的内部化和过程行政行为属性又在欠缺民主程序的角度否定了自身的立法属性,故在证券执法的领域,裁量基准应立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
证监会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证监局只拥有制定内部行政规则的权力。作为垂直管理的机构,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效力及于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然自制的行政规范是自发性的行政理性,但整体的裁量观应更多地关注其控权情景的现实逻辑。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属性的裁量基准时必须考虑空间差异性,统筹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各自职权,分支机构的裁量基准应以执法理性的面貌出现。裁量指引的初级形式如何取舍,完全视情况而定(余凌云,2008)。统筹全局的证监会采用兼顾形式和内在控权逻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式以产生对分支机构的遵用性义务和位阶价值,其功能一方面着重于为整体执行定性,另一方面则为地方基准实施的细化预置基础范畴。地方证监局制定的裁量指引则适宜定位为“程序制式化文本”,它是地方监管机构根据个性化需求在辖区范围内对基准文本作出的细化规定和执行解释,其内驱力要求分支机构向更为高级、苛刻的程序义务靠近(Magil,2009),至于社会效果则有助于相对人查阅、参照以及救济。
(二)证券处罚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
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基于行政裁量的法理构成,基于“统一裁量观”构建的“情节—效果”模型回应了市场对裁量依据和裁量决定的犹疑。裁量过程从程序流转的角度区分为“调查分析的判断情节”和“合议决定的效果选择”。
1.处断程序的判断情节
在行政决定中,满足裁量客观需要的情节判断是法定构成要件之外的各种主客观事实的总和。实践中往往对事实情节的判断最为复杂繁琐,其根源在于缺少效力完备、理由充分、兼顾法理的衡量标准,一般表现为决断权力与解释义务之间的矛盾。解释义务是对裁量依据的认定和界定,是指向不同效果格次的事实来源。对情节予以细化的技术预设,旨在避免对案情解读的不客观。
高标准的权利救济要求执法技术共同进步。在美国,司法审查阶段时SEC即使具备证据优势,只要处罚理由未满足充分标准,该案涉情节仍需得到反复剖析以证明无法选择更轻的处罚决断(马啸宇,2021)。我国司法审查虽不包括过程行政行为,但是为说理依据增加规定情节分级的指引却也利于双方救济。最初的任务是为处罚依据选择基础的类型特征,譬如先行确定基本事实是内幕交易还是虚假记载,其认定基于法条归纳的一般要件;其次是通过分析主客观因素,在已确定的类型区间内初步选择,并为之后的效果选择提供支持。归纳类型化行为情节的目的在于节约执法者对同案或类案定性判断的时间成本和初始误差,并且能够帮助执法者提前圈定合议范围,避免过大的定量分歧。
2.合议决定的效果选择
相较情节判断可能涉及法律保留的问题,效果格化的实践范围囿于上位法的授权,自始便排除了来自正当性的非议(周佑勇,2014)。现阶段效果选择有三种模式以供参考:经验评估、寻找基础值、数学方法。经验评估方法是从执法样本中总结出普遍性的裁量参考并予以归纳的经验汇编。寻找基础值模式则是执法者根据案情预估法授权范围内的基点,再根据调查反馈继续加权。数学方法是利用数学公式的计算结果应对不同的执法案情。执行中,数学公式的客观公允性和技术范式外观使之相较其他模式具备更小的裁量误差几率。不过,构建数学模型必须立足海量的样本分析和充足的实践反馈,经验评估法和寻找基础值法虽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但却有积累裁量经验和案例样本的功能。在此背景下,数学模型的搭建在新裁量观指导下结合既往案例,以罚款和没收金额的比值为目标域,基本情节为定量,具体主客观行为为复变量结合经济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通过客观技术和主观心证相统一,应对证券执法领域的多样性、复杂性、专业性特点。具体的数学模型应当在裁量基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逐步形成,以体现其与时俱进的改良主义属性。
(三)双罚制度的特殊价值应纳入裁量基准构建
裁量基准应该注意到《证券法》对单位及其成员的责任区分,考虑到成员与单位在责任证成上的依附关系,制订时成员责任应与单位的相同基本情节形成对应关系。
1.双罚制裁量基准的启用标准
平行对照的裁量基准的启动必须考虑双罚制的特殊性。基于双罚制的构成逻辑,对个人的处罚行为存在两个前提。首先,单位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并且主要责任人员为执行单位的意志、为了单位的利益,构成了个人活跃的客观违法。其次,按照法人实在学说,双罚制度的基础是单位和自然人都实施了自我意思表示行为,这是判断各自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故应先以单位受罚的既定性作为双罚成立的前提之一,否则仅为针对自然人的单罚。双罚制下平行裁量基准的启动在学理上以法人实在说为基础,要件上以单位违法的率先构成、单位受罚的应然性和成员实施主要责任行为作为启动标准。
2.裁量基准考虑自然人相对人的主观性
执法中仅以客观危害结果作为单位责任的裁量依据有其合理性,但是对成员而言,裁量应区分主观有过错和无过错。首先,根据行政处罚主观过错责任说,责任成员应对单位违法事实负有主观过错,其他自然人因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实施了正常的职业行为,进而并不满足负担行政行为的主客观一致条件(吕楠楠,2021),故裁量基准的初始任务在于判断主观过错的存在与否。
其次,裁量基准应当以主观过错的程度作为量化内容。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的主要责任人员不仅在心理上期望违法结果的实现,行动上也积极促成后果的达成,主观恶性大,且存在主观能动性。因此,需要在裁量基准中将该类情况归入较为苛刻的格次,具体应包含以下几类:①追求A事实,达成A事实,主客观一致,裁量从严;②追求A事实,达成B事实,主客观不一致,按照客观结果定性,定量的问题参考主观追求与客观事实的主观方面之间的程度差异,主观重则从重,主观轻则从轻;③追求A事实且预见B事实,达成B事实,主客观一致,裁量从严;④追求A和B两个事实,达成A或B事实,主客观一致,以致害行为定性,裁量从严。在过失的主观过错裁量中,同样应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以成员负有预见损害发生的义务而未预见为基础,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由成员轻信损害结果能够避免而盲目追求合法结果所致(陈银珠,2017),二者的主观恶性极弱,但因侵害客观秩序而负有法律责任,故裁量基准应当以客观实害结果为依据划分效果层级,不仅对成员在合理的区间内从轻裁量,对单位的追责也应从轻。
3.以听证制度作为双罚制裁量基准的程序补充
裁量基准不仅要受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的影响,还应当衡量来自相对人的意见。情节判断的程序不能局限于单一事实来源的桎梏,更应当在公民表意的范围内起到补充功能。
听证是行政主体作出有关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接受相对人陈述、申辩、提交证据的制度。听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相对人对利益剥夺裁量的制约,但听证本身是对裁量的补充,不仅是因为权利主张和裁决主张以及裁量所引起的负担必须被考虑,而且也是通过听证收集的新证据继续进行情节判断,以供在效果格次中精准选择。由于证券双罚的制裁对象复合且基于证券处罚普遍高额的罚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主体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听证的权利。至少在听证权利主体的角度,考虑到双罚制度的多主体特征,自然人相对人应既可以代表单位出席听证制度,也可以要求为自身的行政负担争取更加有利的裁量结果。听证机关不得在单位犯罪中以成员行为附随于单位为由对自然人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监管主体应当为成员行为和单位行为提供基于相对独立性的相对平等裁量说理机会以满足裁量基准对事实的要求。
(四)为处断权力设置裁量逸脱
1.逸脱条款补充作用基于裁量基准的僵化
逸脱是指执法机关在履行公务时根据个案需求,拒绝适用或变更采用基准的临机决断权。作为逸脱权的法治载体,为特殊情形预留选择余地体现了逸脱条款的补充价值。
规则与裁量的混合要恰到好处,执法不能过分依赖既定的裁量基准,否则容易误入执行僵化的“秩序陷阱”,导致只有“批发的正义”而没有个案裁量的正义(王天华,2011)。裁量基准适用僵化的原因可分为:①动态市场中制式文本的滞后性;②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应具备普适性,裁量基准不可能自始完备、契合各方(程晓红,2022);③执行人员本身存在能力局限,无法兼顾理和情;④其他场景中,基准功能在特定时刻的失灵等。针对复杂的实践难题,因势利导的逸脱权以特定标准的权力豁免,应对动态的个案需求。
2.对逸脱条款的控权逻辑
逸脱条款作为受限权力的特别解禁,虽然在本意上是行政自制的“特别放权”,但是追求灵活的裁量逸脱又容易与旨在控权的裁量基准整体产生矛盾,关键在于对逸脱权的约束。对证券处罚裁量基准逸脱条款的制约应集中在控制适用场景,约束逸脱范围和制度化的防控技术上。对于逸脱条款的适用场景,总的而言可分为两类:第一是情节要件的个案性,例如出现了意料之外的新型法律事实;第二是法律效果的个案性,体现为因个案原因变更法律效果的需求。
控制逸脱权范围,首先应确立限制性原则。一方面,抽象原则适用性强,能够较好地应对实际情况的细微变动;另一方面,采用原则而非具体的规则也为证券执法机关的行为自治提供便利,不致另设羁束。逸脱条款的限制性原则应包括:①合法性原则,逸脱条款规定的内容必须受到《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基准本身的三重限制;②必要性原则,逸脱条款适用应满足手段必要和量化必要的原则;③诚实守信原则,裁量基准的功能之一是提供合理预期,逸脱条款不得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④特定原则,逸脱条款适用情形不得泛滥,条件允许应列举穷尽。执法中应以适用裁量基准为原则,应用逸脱项为例外。
对逸脱滥用的制度预防分为四个层面:第一是预设答辩。执法机构的答辩制度是法治限制的核心,行政主体无论处于何种情况都有解释说明的义务。第二是集体决策。从证券行政处罚的源头——应用逸脱条款的决策阶段始,合议制就是杜绝行政专断、消除个人权力恣意和排除决策谬误的第一道屏障。第三是司法审查。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审查逸脱条款在一定期间中被反复援引的问题,既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借逸脱之名行滥权之实,也可以审视基准本身是否需要调整。受案法院审查后可以向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第四是评估更新。在对逸脱行为或者逸脱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不适当后,处理的结果可分为个案不适用和逸脱条款存疑。对于个案问题,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作出变更判决。当逸脱条款本身存疑时,法院无权直接对逸脱条项进行变更,行政机关应在内部确立评估更新规则,包括对适用个案的评估和对逸脱条款本身的评估,最后依据评估结果对逸脱项进行或改或废的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