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模式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结构,它是在境外间接上市融资和政府监管的冲突中为利益最大化作出的一种妥协安排。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变动和证券、金融环境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协议控制模式的发展,协议控制模式就在多种因素的博弈中摸索并前行。
(一)A股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深化
协议控制模式的支持者抑或反对者都意识到,消灭模式的根本途径是解决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难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注册制改革,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的迫切性在不断下降。随着2019年上交所科创板的落地以及2020年深交所创业板的突破,我国资本市场进入注册制的改革时期。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发行审查定位从择优遴选转向底线监管。因此,科创板和改革后的创业板都降低了股票发行上市的门槛。在最关键的市值及财务条件上,科创板和创业板大大降低了上市门槛,各自提供5套和3套标准供选择,综合参考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等因素。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也可上市。
2021年9月2日,习主席在服贸会全球贸易峰会上宣布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施行注册制,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为规模体量较小的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新的简洁方便的上市融资途径。北交所总体平移新三板精选层的准入条件,要求发行人在新三板创新层连续挂牌满12个月,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并至少符合4套市值及财务标准之一。其门槛低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拓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
(二)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
A股市场的深化改革不仅利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还改善了本土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加快了风投的资金周转。本土风险投资“募、投、管、退”的良性循环运作可以引导和撬动大量社会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也会带动更多企业选择A股IPO这一退出方式。本土人民币基金就是从2009年创业板的启动开始占据主导。特别是科创板增加的非公开询价转让制度,既满足风险资本的退出需求,又引入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促进长期投资者与风险投资的有序接力。此外,北交所对股份的锁定限售规定了相比A股市场其他板块较短的期限。其中,由于法规未提及直接持有或实际支配10%以下股份的股东,此等主体所持股份是否在上市后即可流通存在疑问;如果此等主体无锁定期限制,非第一大股东的风投基金无疑退出更为方便。
另外,本次中概股危机也减轻了外资基金对境外上市的施压。部分境内企业开始拒绝外资基金投资,部分外资基金如软银开始暂缓中国投资。坚守中国市场的外资基金也开始减少对互联网、教培行业的投资,增加半导体研发、新材料等无外资准入限制产业的投资比重,并支持转道港股市场甚至A股市场退出。
(三)境内监管政策收紧
监管部门目前仍然保持对相关法规的狭义解读,并正面承认协议控制模式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草案》)对协议控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协议控制模式据此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如果境内经营实体实际由中国投资者控制,其可以经申请视为内资企业,合法从事外资受限的产业,无需借助隐患重重的协议控制架构;如果境内经营实体实际由外国投资者控制,外国投资者被明令禁止利用协议控制规避外资准入限制。鉴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立法背景以及对已经采用协议控制模式上市的企业可能造成的巨大冲击,正式版本《外商投资法》完全删除了草案中关于协议控制和实际控制的规定,市场对模式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不仅如此,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国务院和证监会从2018年起陆续出台一系列促进红筹企业回归的政策法规,允许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创新企业(无论是否已经在境外上市)在A股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原本既不否认也不明确承认该结构合法性的默认状态也明朗化。
协议控制模式合法性获得正面肯定并不意味着模式适用空间的扩大。一方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作为外资产业准入限制的基础性规范,在近年来的几次修订中,其条目只减不增,协议控制模式可适用的范围逐渐缩小。另一方面,对国家认为确实需要进行规制的特定敏感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明确对协议控制模式施行有效监管。例如,在民办教育领域,法规政策直接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禁止外资利用“可变利益实体”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与前述13号文不同,这些单行法规政策的颁布机关级别非常高,有些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党内法规制度,有些是国务院或主管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不存在因执行不力从而可以规避这些政策法规的可能性。协议控制模式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发展遭遇实质障碍,甚至已经采用该模式上市的公司也面临着监管风险。
另外,民营企业的境外间接上市因本次中概股危机重新纳入切实可行的监管框架之中。2021年7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特别要求修改国务院关于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增强跨部门监管协同。该意见的出台被学界和业界视为境外上市和中概股监管政策收紧的信号。有自媒体称,据知情人士透漏,修订后的规定将要求所有红筹企业,包括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前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四)境外监管环境趋严
2011年的支付宝事件以及随后发生的双威教育转移境内经营实体资产和现金导致被退市等一系列事件激发了学界和公众对协议控制模式信息披露、潜在违约/控制风险和投资者保护的担忧。加上做空机构从2010年开始针对公司财务真实性问题累计做空多家中概股,美国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制裁等因素,引发了2010年至2013年的中概股信任危机。自此危机开始,中国香港和美国(红筹企业两大主要上市地)的监管机构都加强了对协议控制模式的审查。
1.中国香港
根据香港交易所2005年发布的《上市决策》,只要上市文件适当披露协议安排和相关风险,并且中介机构保证协议安排的合法性,联交所就不会因SPV采用协议控制架构而视其不适宜上市。支付宝事件发生后,香港交易所于2011年修订了《上市决策》,原则上仍然肯定协议控制模式上市的适宜性,但限制了模式的适用情形和条件:SPV及其保荐人必须披露采用协议控制的原因;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业务不涉及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上市科会将个案交由上市委员会进一步处理;协议中增加确保协议安排实施的措施,包括SPV董事行使境内经营实体股东之权力的授权,符合要求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及SPV处置境内经营实体资产的授权。之后,香港交易所通过《上市决策》的多次修订持续加强对模式的监管,不断提高协议控制文件及风险的披露要求和法律顾问对协议控制合法性及合规性的论证要求;明确指出模式原则上仅适用于存在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业,并对使用协议安排解决准入限制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慎要求,基本上排除了规避外资返程并购监管这一动机在香港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要求SPV就《外国投资法草案》的不确定性披露有关内容和风险,并说明是否采取减低潜在风险的针对性措施。
2.美国
就协议控制模式的上市适宜性而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同样依赖相应的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机构就模式合法性发表的无保留法律意见。支付宝事件发生后,SEC也未否定该模式上市的适当性,但要求上市申请人作出额外的信息披露,例如SPV和境内经营实体各自的财务状况、财务表现和现金流,协议控制的性质、关键条款、目的和规模等,让投资者得以评估协议控制带来的影响。与中国香港相比,SEC对协议控制模式的监管更加宽松。采用该模式在美国上市的境内企业的数量和比例也确实比在中国香港上市的高。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公司财务造假问题,SEC强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以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公司财务舞弊风险。其中一大焦点问题是中美审计跨境监管矛盾:承担在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国事务所)必须接受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检查,必须按照规定向PCAOB或SEC提供客户的审计工作底稿;然而根据中国法律,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中美相互冲突的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置于左右为难的困境之中,这一矛盾在危机爆发后更为突出。2012年SEC以拒绝提供被调查的几家中概股公司的财务审计底稿为由,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在华机构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事务所的审计资格因此被取消,境内企业可能无法找到满足双方要求的审计师而被迫退市或取消在美上市计划,境内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的融资途径将被切断。2013年中美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正式开展审计跨境执法合作。尽管略有波折,中美合作在此之后整体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在美上市的中概股也呈增长势态。
然而在近两年的贸易摩擦中,双方合作因被美方政治化而受阻。引发公众对中美金融脱钩担忧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于2020年获得美国国会正式批准,2021年SEC通过了法案的最终实施规则。该法案含有多个明显歧视中国企业的条款。它特别要求外国发行人需要提交审计底稿,如果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其证券将被禁止在美交易。SEC主席詹斯勒(Genslor)于2021年7月30日发表投资者保护声明,重申中国运营公司摘牌的可能性,并指出SEC员工必须要求发行人增加披露包括VIE与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在内的特定信息;对于所有寻求直接或通过VIE在美上市的中国运营公司,员工要确保发行人披露是否获得中国当局对在美上市的批准或者是否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上市。其中,是否获得中国当局批准的披露要求直指VIE模式命门。这一额外要求无疑向境内企业重新施加了VIE模式精心设计得以绕开的审批负担。更为糟糕的是,詹斯勒随后于8月17日表示已要求SEC员工暂停处理中国公司通过VIE在美IPO的注册。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中国企业被SEC关闭了上市的大门。
目前人民币基金已经获得长足发展,外资基金也开始接受境内退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全面注册制在稳步推进之中,民营企业境外融资的需求已大幅削减。在2019年H股“全流通”全面推行后,内资股可以在港股市场流通获得变现,民营企业开始考虑在香港直接上市这一融资渠道。作为协议控制模式的立足点之一,境外间接上市融资已经不再具有显著的吸引力,并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进一步减少。在监管方面,我国继续保持对外开放的开明态度,逐步放松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协议控制模式合法性也明朗化。在教育行业等具体敏感领域,协议控制模式已明确纳入监管范围,证监会也将对境外间接上市施加更严格的监管,协议控制模式在规避监管上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有限。如果美国仍然坚持审计跨境监管的政治化路线,采用协议控制模式的境内企业只能谋求在严格限制模式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香港间接上市。在可预见的将来,协议控制模式尽管还有存在的空间,但在逐渐没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