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三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民商法学 注意: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简述潘德克吞(顿)编纂体例的基本特色。 2、简述民法的“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含义。 3、简述作为财产性法律关系的债的性质。 4、简述按份之债的含义与成立要件。 5、简述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6、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二、材料分析(评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民法上的占有是人对物的关系。此种关系表现为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所谓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指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至于是否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依社会观念及斟酌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及法律关系而认定。请分析并指明:什么是空间关系、什么是时间关系以及什么是法律关系并分别举例说明。 2、有观点认为:“我国《破产法》中的抵销权与《合同法》中的抵销权是一回事。”请结合《破产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评析这种观点。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所有权的含义、特性及功用。 2、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四、案例题(每题10分,共20分) 1、2009年1月,甲不慎遗失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及时取得了联系,将玉镯还给了甲。2009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让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有、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经营惨淡,终致难以为继,2010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次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镯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2、甲、乙、丙、丁、戊五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兴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股权比列结构为:股东甲占35%;股东丙占20%;股东丁、股东戊各占5%。该公司章程另有如下约定:1、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从2006年10月至2011年10月;2、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此外,公司章程对红利分配等事项未作特别约定。在实际出资过程中,甲、乙、丁、戊均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50万元。 2007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各股东就分红的比例产生了争议:甲、乙、丁、戊均主张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而丙则主张按认缴比例分红。 2008年,丁打算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己。丁将转让股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甲、乙、丙、戊。甲、乙表示同意转让,丙、戊既表示反对转让,也不同意购买丁的股权。事后丁认为其本人与甲、乙都同意转让,所以已经符合法定的过半数通过的条件,遂要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第一,章程已经约定股东不得向外转让股权;第二,即使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也需要股东过半数通过,但这半数不应当包括转让者本人;第三,股权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但事实上公司还未就公司章程修改召开过股东会。 2011年10月,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在公司股东会上提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但遭到丙、戊、己反对。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年底,公司的分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丁、己间转让股权时,公司反对该转让行为所提到的三条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如果甲、乙坚持要求将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丙、戊、己坚决反对公司继续经营,是否有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