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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要适度
郭锋
上传时间: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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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锋教授在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近日举办的《金融论坛》上指出,由于垄断、外部性、不对称信息等的存在,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问题,国家需要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不但成本高昂,成效不明显,甚至会产生反效果,严重阻碍了市场本身的自发演进,使该国的经济、金融受到抑制。郭锋教授认为监管越紧,所花费的成本就会越高。监管不仅导致直接成本的增加,而且抑制了金融机构提供更低廉、更富创新性、更富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监管并不必然导致证券市场发展,相反,可能限制其发展。
    郭锋认为,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一样具有自利性,都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依归。同样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等的影响。都有以公谋私,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偏离和牺牲公众利益的可能。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监管供求关系等,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监管都有可能失败。新兴证券市场存在巨大的金融创新需求,而市场参与主体,尤其是证券经营机构则是提供金融创新供给的主要力量。监管过度必然会抑制其创新积极性,导致证券及金融创新供给不足。反之,监管不足又可能放大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因此,监管永远是在过度与不足之间争取平衡。
    他强调,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从宏观上体现了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为创新活动的开展留下了很多空间,符合当前国际、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修订工作特别强调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对欺诈行为、内幕交易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法条修改后,如高法再配合以相关司法解释,将更加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民事司法救济,对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非常关键。同时,修订工作更加重视证监会的执法权力,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其加以具体和明确,同时对权力的行使也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强调了权力和责任的适度平衡。
出处:原载于2006年3月11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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