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三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试试题(033)
考试科目: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综合课
注意: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简述法律责任的目的及其实现途径
2、简述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3、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含义与事由
4、简述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5、简述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辨析题(10分)
试析法律实施是法律实现的前提条件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2、论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青阳公司和王萍于2010年11月2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青阳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一间面积为2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王萍作为营业房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交付,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负,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合同签订后,青阳公司依约定向王萍交付了该房屋。王萍按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未经青阳公司统一,于2011年6月30日将该房屋使用权转让给周瑾。此后,周瑾以王萍的名义交付了2011年7月至9月的租金。自2011年10月起,青阳公司始终未收到租金。2012年1月23日,青阳公司书面通知王萍交付租金,王萍签收了此通知,但仍未履约。同年3月8日,周瑾将该房屋钥匙邮寄给青阳公司。
由于王萍拒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所欠租金,青阳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萍支付所欠的3个月租金共计9000元,同时赔偿2个月的租金损失6000元。
试问:
(1)根据青阳公司及王萍所在地的成都市《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将房屋出租。经查证,青阳公司并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在此种情况下,青阳公司与王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因此而无效?为什么?
(2)青阳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3)假设周瑾在与王萍达成合同转让协议后,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2011年7月至9月的租金,青阳公司予以接收,则青阳公司的上述行为发生何种法律后果?为什么?
2、张某欠邻居李某3000元钱,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李某将张某起诉到当地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本金3000元及延期归还的利息。经法庭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归还本金3000元,李某同意放弃延期利息要求。法庭制作了《调解书》,并于2012年11月2日送达张某和李某,双方都签了字。11月3日和5日,经李某两次催要,张某拒绝履行《调解书》。李某决定于2012年11月10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试问:
(1)李某能否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什么?
(2)李某可以采取何种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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