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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二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考试科目:宪法与行政法(805)
注意: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90分)
1、简述人民主权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
2、简述合宪性推定原则。
3、简述平等权的内容。
4、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5、简述行政许可及其实定法上的种类。
6、简述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7、简述行政强制及其特征。
8、简述行政行为说明理由。
9、简述信赖保护原则。
二、论述题(20分)
10、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三、评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请对此条文作分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1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市实际,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颁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其中明确规定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请用宪法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对本事件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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