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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与教材模式的选择
李有星
上传时间:2010/4/13
浏览次数: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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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法、调整对象、部门法、教材建设、应用法学、比较法学
内容提要: 金融法具有针对虚拟市场的货币与货币关系、货币与未来权益关系的特殊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学部门,但在金融法学的学科建设建设上存在着若干重大的争议。这种争议直接表现为金融法学教材的多样性和不规范性,需要统一认识、确定标准,在金融法学教材建设上作出教材模式的选择。
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关系中各种利益冲突的调整,正是金融法律所面临和急需解决的任务。金融法作为一门特殊的重要部门法学,一直没有列入法学核心课程是法学教育事业的损失。当然,就金融法学科建设而言,存在着对金融法学认识的许多争议和问题,如金融法学学科如何独立、如何特殊、如何重要等的争议,在金融法学学科建设上存在着认识不统一,论证不深入,金融法学没有统编的、标志性的、权威性的和普遍认同的教材等等问题。
 
一、    金融法是独立于商法、经济法的特殊部门法
 
     金融法为什么是独立的部门法,而且是可以独立于商法、经济法的部门法?通常,判断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该部门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不可被替代性,也就是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金融法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而且是现有其他法律不可替代,尤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拟市场、交易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法特定调整对象进一步明确。金融法的特殊调整对象是以象征财富的货币与货币、货币与未来权益的交易与规制关系,金融法调整的市场是虚拟的无形市场,调整的方法是信息监管,重点是反欺诈、反操纵。因此,调整货币与货币关系、货币与未来权益关系的法律称为金融法是比较合适。货币与货币关系,包含货币、外汇、黄金、货币电子化、网上支付、货币票据、反洗钱等法律内容,货币与未来权益关系包括储蓄存单、借贷、信用证、保险、证券等关系,包括在货币与货币关系、货币与未来权益关系的交易中的正当、公平关系、当事人权益安全、保障关系,也包括为规范货币关系、货币与权益交换关系秩序、反欺诈、反操纵等的监管关系。在已经有的学科中,无法替代调整这种特殊关系的金融法学学科。这就是我们说的金融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理解。
     在传统法学和经济学理论中,人们非常关注财产的实物形态,对于实物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曾被视为最完整的权利形态。进入现代社会后,民事权利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对权利财产的关注甚至远远高于对实物财产的关注程度,以书证(证券化)形式表现民事权利成为越来越普遍的法律现象传统商法调整商事关系,主要调整财产商事关系,以有形物和有形市场作为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立足点,因此,会将货物为核心的交易作为主要研究的出发点。而金融法是以货币关系、虚拟关系、未来权益安全保障关系、信息关系作为研究问题、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因此,现代社会存在一种特别的商,就是金融商,以现代的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为直接交易营利的商;调整这种金融商关系的法律可以称之为金融商法。从实际情况看,高校中法学专业的商法包容的内容很多,但实际教学中选择的内容主要就是: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等;也有是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有的名为商法的课程就是商法总论、公司法。而其他的如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信托法、破产法、期货法等单独开课。说到底,公司法最令人兴奋的实质也是有关公司资本、公司融资、公司资本运作、公司证券发行、转让、收购兼并、回购等以货币、权益为核心展开的教学研究和实际应用。在金融法没有更多的独立性认识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金融法是属于商法的一部分,但在有条件可以独立的情况下,金融法的独立于商法是可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会因为人为的学科和理论划分而改变,人们将民商法划归一起,也不影响商法独立和特性。将民商法划归一起其实不是最理想的做法,也是没有充分注意商事活动的特殊性的一种表现。民商法划归一起造成民不民、商不商的现象,以致出现了商法是民商法硕士的一个研究方向,这显然是对商法的不认同,这种情形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不属于民商法硕士的一个研究方向。
     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理论背景、法律实践及立场观点,给经济法下了五花八门的定义。西方国家尤其是德国、日本、法国的学者多将经济法界定为反垄断法、经济干预法、经济秩序法或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属于公法范围;但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及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经济法的定义上已形成了综合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论等派别。现在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关系千变万化,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纷繁复杂,经济关系又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因此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甚至刑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调整,而经济法只是这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法律体系的科学分工,经济法只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至于“一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涵,我国法学界一度分歧较大,有主张“一定性质经济关系”的“性质论”,也有主张“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范围论”;有主张经济法综合调整纵向(管理)和横向(协作)经济关系的,还有主张仅调整纵向或经济行政关系的,还有主张以纵向关系为主兼带横向关系的,等等。人们围绕着经济法的定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提出了:(1)国家协调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5)干预、管理、协调关系调节综合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经济生活干预、参与和管理过程中及协调经济运行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经济法诸说都将国家调节市场经济关系,而且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为基础,从不同角度揭示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为经济法的准确定位明确了它的客观依据。尽管诸说提法不同,或“协调”或“干预”或“管理”,各种观点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可兼容并存的。从经济法概念或思想的演变过程、经济法在不同经济体制中的实践经验等方面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界愈来愈赞成这样一种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过干预较多地体现国家权力的外部性,而国家一方面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又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因此,强调协调与干预的并列,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作用的对象或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即经济法确立、保护或限制、制裁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是与经济法的定义相一致的。在我国,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经济法理论上虽然存在争议,但作为独立学科存在没有问题,无论是干预学说的经济法、还是宏观调控学说、协调说的经济法,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公平交易是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金融法是交易与秩序并重的法学,更多的是从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主体交易利益保护,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强调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安全和保护。金融法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则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基础,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和保护,即着重于所有金融主体利益的全局性调整。金融法更注重微观主体的交易利益调整,通过对金融组织体的市场准入、信用工具管制、信息公开、交易行为规范、内控机制,实现主体参与金融市场的运行的规范性,从而保障宏观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因此,金融法不应该被理解为是监管法,金融主体、金融行为、金融权益要监管,但不等于要监管的金融法本身就是监管法。
 
 
二、金融法学学科独立性命题下的若干重要争议
 
     在承认金融法是独立的法学学科同时,在法学界存在着若干重要问题的争议,这些问题不作解决,对金融法的学科发展会带来较大影响。争议的问题在于:金融法学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法学;金融法是交易法还是监管法;金融法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金融法是主体法还是行为法。
(一)      金融法的广义与狭义法学论争
     金融法有广义金融法与狭义金融法之分,广义金融法主要指其内容包括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基金法、融资租赁法、货币法、票据法、信用证法、担保法、反洗钱法等内容,其基点是与传统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均纳入金融法学。狭义金融法认为金融法就是银行法,或者说是银行业法。包括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货币法、存款法、贷款法、担保法、票据法、支付结算法、银行卡法、信托法、民间借贷法、反洗钱法、外汇法、融资租赁法、基金法、金融资产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排除保险法、证券法、期货法所包含的金融相关法律。选择金融法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就是一个问题。
 
(二)      金融法是交易法为主还是监管法为主
     金融法过去总是在经济法硕士学科点下设立金融法学研究方向,或者是称财税与金融法方向。由于经济法学科定位的原因,慢慢地给人的总体感受是金融法是一部管理法、监管法。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金融法应是交易法与监管法并存,以交易法为主的法学学科。
金融借助货币、权益、未来权益、信用工具、虚拟工具、数字工具来进行以货币为核心的交易,交易主体在开展货币在不同主体之间转让时,实现货币财富的再分配。货币的需求方需要的是获得现实的货币而不是未来权益,而现实货币的供应方给出属于自己控制的货币时所获得的通常总是未来的权益(收益、回报)的凭证。而这种凭证本身毫无价值,凭证所表彰的未来权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货币供应方(投资者、出借者、投保人)的权益实现程度与安全程度完全取决于凭证的信用和保障力。金融法首先必须规制这种未来权益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可实现性。以银行、保险、证券为例,我们就明白金融的实质和我们法律所要进行的努力方向。银行需要货币,银行存款的实质是储户将自己拥有控制的现实货币交给银行,银行收到现实的货币后所出具给储户的是一张本身没有多少价值的存单凭证,存单凭证上彰现的是未来的利息和本金。如此存单为假或作废,或无法保障,储户就会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保险而言,保险公司需要现实货币,保险公司在从客户(投保人)处获得代表财富的现实货币时,交给客户(投保人)的是一张代表未来权益的保险单。保险单所记载的未来权益(保险利益)是否能够实现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以股票为例,公司需要现实货币而发行股票,因此就很理解为什么股票购买总是用现实货币而不是不动产或动产有形财产购买,公司获得购买者的现实货币后给投资者(股东)的是一张代表未来可以行使权益的凭证(股票),但未来该公司是否有分红、是否能够生存、是否能够发展均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结合上述分析,凡货币需求者为获取现实货币所出具的权益凭证,无论其形式如何,其目的是表明一种未来利益,包括投资回报合同、借款未来利息约定等。金融特点是现实货币是真的现实权益,而凭证上的权益是未来权益,现实货币的需求者为获得现实货币必须吸引拥有货币的投资者交出货币而得到不确定权益的凭证。金融法的任务的全部就是要规范、平衡、保护在此货币和未来权益交换中的各方利益,救济其权利纷争。
     货币与未来权益的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契约行为,但需要那反欺诈和操纵等等不公平交易。法律在保障货币与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同时,需要更多关注金融这种特殊现象中的交易安全。货币与货币之间的交易、货币与未来权益之间交易的安全保障,就是金融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现有法律制度中,物与物之间交易、货币与物之间的交易规则相对完善一些,但是有关货币与货币的币币交易规则、货币与未来权益的币权交易规则是缺乏的,有关保障金融商品质量、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当事人的权益方面是缺乏的。这方面规则的完善和构建需要金融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作出努力。
     金融法以交易法为主,也可以理解为是私法为主的法律,但金融法不排斥监管法的存在,金融主体组织法、行为法、金融当事人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不仅仅是个体活动的范畴,需要监管机构的统一规制,监控和执法处理。因此,金融法是私法为主、公法兼具的法律部门。
 
(三)      金融法是理论法学为主还是应用法学为主
     金融法教学研究的学者会存在着争论,金融法学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争论的不同认识的后果是教学中采用何种教学方式、在金融法学教材写作以何种风格出现,也直接影响学生对该课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尤其是否有必要列入法学核心课程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笔者无意去争论什么是理论法学、什么是应用法学,但我希望我们对金融法的认识注重从应用法学展开。金融法学作为应用性法学研究和教学,可以使法律与现实金融活动密切联系起来,使法科学生得到更多的法律经济学思维、法律金融学的思维认识和训练,使学生解决非诉讼法律业务的能力、认识、处理水平的提高,可以使学生利用金融法律规则模拟训练金融世界的法律生活,实际感受现实金融交易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价格、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欺诈等等各种行为,理解法律规定与实际调整之间的距离、不足和无奈。
     我们提出金融法是应用法学为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金融法律服务已经是巨大的高端法律职业。在法律服务领域,金融法律服务具有十分明显的高端性、专业性,没有经过特殊训练的法律学生,通常无法适应金融法律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工作。无论公安、检察、法院、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均需要大量的高档次金融法律人才。律师事务所更是以专业性的金融法律服务为特色,特别是金融非诉讼法律业务服务而成功。(2)专门的司法审判(仲裁)机构设立。部门法学的生命力在于有实际的司法审判机构与之对接,凡是有具体司法审判机构对接的法学学科都是大家认同的,理论上也是比较少争议的。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实体部门法,有对应的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民二庭)和行政审判庭对应,所以学习该学科的积极性相对教高。金融法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已经在金融发达地区出现了对应的司法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上海、杭州等地设立了金融仲裁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将民间借贷的金融案件从过去的民一庭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改变为由民二庭作为商事案件审理裁判。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都设立金融法律业务部门(含诉讼与非诉讼业务)。(3)金融法律学习的模拟的可行性。金融法学学习可以进行模拟实践,假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开展法律制度规则的运用,从而实现特殊的金融目的是一种模拟方式,另外,可以模拟贷款欺诈担保的过程与处理,可以模拟保险欺诈与反欺诈的过程与处理,可以模拟股票的发行、交易中的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过程与处理;也可以模拟写作公司收购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意见书等等。也可以模拟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时所应进行的信息披露的实际操作要求和过程。甚至,可以鼓励学生模拟买卖证券市场股票,从而体会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存在的问题。(4)非诉讼是金融法律服务的特色。金融法学是应用法学但不排斥金融法也是理论法学组成部分。作为金融法学的应用性功能可以提供优秀的学生成为未来社会的高端应用性法律人才,应用性的金融法学可以作为职业法律人的选择方向。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运用中,金融法更注重于非诉讼的业务。由于金融这种直接与财富、金钱联系的行为,具有极大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为保障当事人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安全性,律师出具金融行为的合法性意见书就是一项具有生命力的业务。
 
 
三、部门法学的金融法教材模式的选择
 
     在金融法的教材建设中,正如金融法学科本身争议一样,教材编写存在着教材模式的选择问题,教材模式主要是指用什么指导思想安排教材的编写,在选择中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金融法学是一门课程,还是一组课程,是广义金融法或是狭义金融法。如金融法学是一门课,一本书,写作的方案就是金融主体法、行为法、权益保护法、监管法集中的课程,只能写作最主要的金融法学理论、法律规范等。例如,公司金融法等内容就无法考虑。选择是广义金融法的内容要多,学科体系完整;选择狭义金融法内容少,但学科体系不完整。
(2)金融法学教材写作采用法规式编排,还是学理性整理集中式写作。法规式编排就是在金融法总论理论基础上,采用分论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期货法等等以现有法律条文为逻辑进行的写作。学理性整理集中写作就是以金融法理论为基础的逻辑写作,适度运用所述条文内容。依照金融法总论、金融组织法、金融行为法、金融权益保护法、金融监管法展开写作。将不同法的相关内容组合、集中编排写作。这种写作要求,难度大。
(3)金融法学教材是学理性写作或是应用性写作。学理性写作注重概念、原理和条文的罗列,现对容易些。应用型写作是金融法的创新,在注重基本概念、原理和条文列举的同时,注重实践运用、案例分析和拓展应用。
(4)金融法学教材采用比较法方式写作还是简约式写作。比较法写作注重相关内容、文献的比较、借鉴和运用,引导学习者作更高、更多的考虑,分析立法的成功与不足,今后改进的完善的方向。简约式写作就是基本知识的描述性写作,符合立法基调和精神,解释法律含义,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的简单式写作。
    结论:金融法学有自己的特殊调整关系即货币与货币、货币与未来权益的交换关系,金融法是以私法内容为主兼具公法内容的独立部门法,可以与商法、经济法学并列存在。金融法学为学科体系完整,建议采用广义金融法学的思维考虑金融法学学科的建设,金融法学是一门具有理论更具有实践性的应用法学,在教材编写的模式选择上可以采用比较法、学理性整理集中的、注重应用性的写作方案,将金融法总论、金融组织法、金融行为法、金融权益保护法和金融监管法统一编写于一书中。
注释:
这一观点是客观定位了金融法学的特殊重要地位,正如环境资源法是独立法学部门一样,金融法学本事不依附于商法或经济法,但是,在过去的认识中或者比较温和的观点,可以认为金融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该部分法称为金融商法。
   以货币为核心的交易大体有三种:货币与有形物品的交易(货物买卖)、货币与货币的交易(外汇、黄金、票据等之间买卖)、货币与未来权益(货币与回报凭证之间的交易),货物交易由买卖法调整,货币与货币、货币与未来权益关系由金融法调整。
   叶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页。
   李有星:“论金融商行为与金融商法”,载王保树主编的《中国商法年刊2004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
   李有星:《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刘文华、肖乾刚主编:《经济法律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马绍春主编:《经济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李有星、吴勇敏:《经济法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1-12 页。
   浙江大学法学院2002年开始招收金融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作者有幸成为第一个招收该研究方向的导师带3名学生。2006年6月召集浙江省高校金融法学教师,主编《金融法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2009年9月《金融法教程》(第二版)出版使用,目前,浙江省高校基本采用该教材。
  李有星:“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载《中国商法年刊2008》,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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