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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票据的无因性与真实交易背景的限制
随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票据的流通证券本质,票据所具有的支付、结算、信 用、融资等多种功能都依赖于票据的流通性,而票据无因性理论能够为票据的流通提供充分的理论支 持。“无因性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通行票据法理论所确认的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 等)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李钦贤所阐述: “票据法律关系虽因基础法律关系而 成立、发生,但票据行为本身决非将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于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为 创设另一新的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因此,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系 个
别 独
立 存
在 的
,相
互 间
不 发
生 影
响 。”[ 9 ] 票
据 无
因 性
使 得
票 据
在 流
通 中
不 受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的 影
响 ,票 据关系脱离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限制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特别保护票据受让人,票据流通因而 更加简便、快捷和安全。
自德国
1871
年公布实施汇票本票法起,原来效仿法国票据立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等国 家也纷纷采用德国法,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以及票据法国际公约,几乎无一例外地承认票据无因性理论22。“在 19 世纪以前的法国法系票据法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致妨票据之流 通及信用,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所以法国后来也改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修订其商法中 有关票据的规定。”票据无因性已经成为现代各国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在法学界长期存有争议。多数学者持否定论,认为《票据 法
》第
十 条
“ 实
际 上
是 对
票 据
的 无
因 性
的 否
定 ,也 就
是 对
票 据
流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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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 票
据 法
的 第
十 条
的 规
定不仅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意义,而且严重破坏了票据制度的统一性,在客观上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和持票 人
的 权
利 安
全 。” 此
外 ,《 票
据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七
十 四
条 等
条 款
23 在 签
发 、取 得
、转
让 票
据 等
问题上也都十分强调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行政规章则对票据的无因性 持
否 定
态 度
,在《支
付 结
算 办
法》《暂 行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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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等 规
章 及
其 发
布 的
票 据
业 务
相 关通知中都明确要求对票据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四条却规定: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已背书转 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无因性原则的肯定,这与票 据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态度不一致。
综合分析我国票据法、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中并未明确确 立无因性原则。票据法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是票据立法之初立法者关注票据安全的结果25,符合票
据法颁行时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商业信用缺失的社会经济环境要求,在满足票据使用需求的同时维护 了票据交易安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展,这种票据安全优于票据流通的法律规定,已经 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影响票据流通使用、限制票据功能发挥的桎梏。在现行法律规定 下,票据主要用于支付结算,其信用、融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但是法律的限制并无法阻止市场对票据 融资的需求,反而使得融资性票据难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发展,导致实践中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来实现票据融资、出现大量欺诈行为,这更加重了票据使用的不安全,还将商业信用转嫁为银行信用扩大了金融系统风险,既不利于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也会影响到经济金融安全。因此,应当在我国票据立 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的确立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实现票据法助长流通之 首要目标,既能使票据贴现业务的开展更加灵活,也能为融资性票据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票 据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化问题
按照签发票据的原因,票据可以分为交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当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票据支付结算时,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就是交易性票据,也称真实性票据。交 易性票据一般是用作支付手段,可以通过贴现实现融资,但是这种票据融资是为特定的商品贸易和交易 活
动 提
供 ,其 资
金 用
途 有
严 格
限 制
,本
质 上
类 似
于 信
用 贷
款 。 与
交 易
性 票
据 相
对 ,“ 所
谓 融
资 性
票 据
是 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而专门发行的票据”。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融资性票据已经摆脱了真实交易背景的限制,成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之外又一重要的融 资方式。由于受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票据发展程度所限,我国 1995 年颁布实施的《票据法》采取了
票据交易的真实性原则,对融资性票据持禁止态度。
1. 融资性票据在国外的发展情况。
由于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流动性强、交易灵活等其他融资方式无法超越的优势,融资性票据已成为 国际票据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品种。公司企业凭借自己的信用来发行商业票据,也是发达国家票据市场 中基本的票据融资形式,各国也建立起了专门的商业票据发行制度,除了要求票据发行方具有良好的信 誉,往往还需要专门的资信评级机构以及从事票据经营的中介机构,如票据交易所、票据公司等。
在美国,商业票据市场独立于银行承兑汇票市场,自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目前已经占据票据市场的主要地位,也是最大的国际性市场,其所发行的商业票据也成为美国最主要的 短期融资工具。美国商业票据的发行形成了证券化趋势,票据的发行主体既有金融性企业26,也有非金
融性企业27,其中金融性企业占了大多数。发行人可以直接面向市场投资者销售商业票据28,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商或代理机构出售票据29。票据的投资者包括银行、非金融企业、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公益
基金、个人等。商业票据在发行前必须由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以供投资者投资时选择参考30。
在欧洲,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工具是欧洲票据,分为欧洲短期 票据、欧洲商业票据和欧洲中期票据三种。商业票据是有实物形态的、有支付承诺的持有人票据,通常 采用记账发行方式,为了交易的方便,一般是存放在一个集中证券托管商31。欧共体成员国中能够发行 商业票据的主体并不相同,在多数成员国,公司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行商业票据。
在日本,早期主要通过票据贴现市场实现票据融资,用于贴现的也主要是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票 据,包括本票和汇票,票据买卖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短资公司完成,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其市场工具种 类较少缺乏融资性票据。但是,自
1998
年开始,票据融资方式有了重大发展,发行者可以直接向投资者 发行商业票据,通过对发行者进行信用评级来衡量其有无资格发行商业票据,这种商业票据称作直接募 集票据( Direct Paper) 。合格的商业票据发行者由最初的 170 家发展到目前的 800
多家,而且最初被禁 止发行商业票据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现也被允许发行商业票据。
2. 我国融资性票据合法化的必要性。
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化有利于票据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虽然法律要求对贴现的票据具有真实交易 关系,实践中企业却为了获得票据融资虚构票据真实交易关系,银行为了招揽客户获得利润也放松了审 查甚至违规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融资的客观需求得不到满足,使得商业汇票功能异化被作为纯粹的融 资工具使用,票据贴现中欺诈现象繁多。由于我国的票据贴现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主,过于依赖银行 信用从而使风险集中在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必然会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甚至威胁到金融 系统安全。只有票据融资需求得到满足,才能真正消除票据贴现中的虚构交易关系利用商业汇票融资 的现象,使商业汇票的使用回归本位,促进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化,让其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功能。
此外,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化能够拓宽融资方式更好地满足票据融资需求,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选 择。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面临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而在短期内急需 资金,许多中小企业还会因为无法满足银行对企业授信资格的要求无法得到银行的短期贷款,而通过票 据融资不仅融资成本较低还更高效便捷。但是,目前我国企业主要是通过以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 贴现来获得票据融资,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许多企业纯粹以融资为 目的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性票据以签发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和贴现这种形式存在,并 且规模日益扩大。这反映出《票据法》对融资性票据的禁止并不能阻止市场对融资性票据的客观需求, 反而因为法律的限制导致实践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化是顺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 必然选择,这种新型的票据融资方式,不仅能够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还可以为大量闲置的资金找到 合适的投资对象,将资金的供需双方有效连接起来,既维护了金融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
三、我国票据贴现制度的完善措施
我国《 票
据 法
》中
没 有
贴 现
的 相
关 规
定 ,贴 现
票 据
种 类
单 一
,现
有 法
律 规
定 对
贴 现
法 律
性 质
界 定
的 混乱以及贴现条件规定的不一致等是导致贴现业务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票据贴现( 实践 中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这一传统的票据融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而票据法又禁止融资性票据,才是导致贴现业务中虚构交易背景、票据掮客违法违规以及民间票据融资 市场不断扩大等问题的根本原因。要保证贴现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功能,促进社会 经济发展,就必须完善现有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既要对现有的贴现立法进行修改完善,也要探寻融资 性票据的合法化路径,为其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从根本上解决贴现业务中的问题。
(一) 完善票据贴现相关立法
贴现业务在发展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现有立法的不完善,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票据业务操作规范,使业务经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首先,立法上需要 明 确
贴 现
的 法律地位。 作为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
法,《票 据
法 》中 对
贴 现
却 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使得立法和理论中对贴现的法律性质长期存在争议,并导致实践中人们对票据贴现 的法律性质不甚明了,不利于票据贴现申请人和贴现行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可能在票据贴现业务创新方 面造成障碍。应当尽快补充修订《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在票据法中对贴现的法律性质进行正确界定, 确立贴现的合法地位。只有先在票据法中明确贴现的法律地位,才能对相关规章中贴现主体、贴现条件 等细节方面的规定起到指引作用,形成上下一体,统一规范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
其次,立法上应当统一贴现业务规范。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 法》、《暂行管理办法》等规章中都有贴现的相关规定,对贴现业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资格、业务办理条 件等细节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是实务中业务操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并不一 致,这种法律规范上的不一致使得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各行其政,影响贴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 的权威性。为了使贴现业务具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导,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 业务规范细则,对贴现主体、贴现条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形成开展贴现业务的统一法 律标准。
(二) 承认票据的无因性,取消对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
长期以来,对票据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控制信贷规模、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 以避免银行承兑汇票成为企业绕开银行正常信用审核、变通融资的途径。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虚 构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甚至出现以虚构交易背景为生的票据掮客,而有些银行为了扩张业务,自身也 放
松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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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违
规 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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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 来
越 多
。 实
践 证
明 ,由 银
行进行审查并不能保证贴现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也无法有效防范信贷扩张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不 仅使得银行做了不应由他做的工作,承担了不应由他承担的责任,对银行自身而言加重了自己的责任, 对整个汇票制度而言,限制了汇票的流通使用,没有发挥它在商事关系中应起的作用。”可见,银行承
担的这种审查义务,不仅加大了业务经营的成本、影响业务办理效率,也使银行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妨碍到票据贴现业务的正常发展。银行防范信贷扩张风险,应当从源头上着手,于票据签发时对出票人 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保障票据资金的最终清偿,而不应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多加限制。
(三) 融资性票据合法化
为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32。短期融资券是企业 筹措短期( 1 年以内) 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短期融资券推出以来已成为优质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 之一,但由于审批极为严格,准入门槛极高,目前全国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仅 400 多家33。短期 融资券的实质就是企业凭自身信誉发行的无担保的商业本票,只不过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在名称上作 了改变。短期融资券的成功推行表明,融资性票据的使用已经具备了市场条件也符合企业融资需求,应 当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增加融资性票据的规定。
融资性票据一般通过承销机构公开发行,其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出票人在出票时无法确知 具体的收款人,无法签发以特定人为收款人的记名票据,出票人只能采取无记名票据形式签发融资性票 据。这种无记名的融资性票据在转让时最好采取交付方式,才能使票据流通便利可行。而我国《票据 法》中不承认无记名票据,也不能通过交付方式转让票据,这就在技术上限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要 使融资性票据在操作上可行就必须对现有的票据发行和转让制度进行修改,允许发行无记名票据以及 用交付方式转让票据。
随着票据融资作用的日益重要,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必要性日益增强,而融资性票据的发行类似于股 票等有价证券,其发行数量多、发行对象不确定、交易活跃,如果采用纸质票据的形式签发和流转都会受 到限制,融资性票据的特性决定了它更需要使用电子票据的形式才能充分发挥融资便利优势。在 2005 年
3 月
25 日,TCL 集团通过招商银行推出“票据通”电子票据业务,成功签发了国内首张电子票据。此 后,许多商业银行都依托其网上银行服务、系统内的票据专营机构和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电子票据业务, 不过由于当时还缺乏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业务平台,电子票据只能在各行系统内流转。为了促进电子 票据的使用和流通,2009 年 10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于 10 月
28 日正式启动了全国性跨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成为自 2007 年央行建立 CIS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后 票据业务全国统一化进程的又一重大进步。正如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所说: “从宏观上来说, 该系统将促进商业票据的流通和使用。把很多大型企业财务公司也引进来,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利用这 样一个系统来确保商业汇票的真实有效; 另外,也可以使商业汇票市场成为银企之间融通资金的重要平 台,作为一个投资融资工具,使票据也可以像老百姓买卖的股票一样。”
四、结论
我国票据贴现发展 30
年来,贴现业务一直由银行经营,并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主。票据贴现不 仅有利于银行盈利、提高资金流动性、改善资产结构,同时也能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 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银企互利的业务。因此,贴现业务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青睐,近年发展 迅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由于我国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票据贴 现中存在着贴现票据种类单一、参与主体少、虚构交易背景等问题,不仅加大了银行业务成本,扩大了银 行经营风险,影响了票据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
因此,迫切需要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票据贴现法律制度。首先,完善现有的贴现立法。在《票据法》中明确贴现的法律地位; 对贴现业务的经营主体、申请人资格、业务办理条件等做出统一的业务规 范; 取消银行对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 使贴现业务的办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高效便捷,以适应当前的 经济发展形势和票据融资需求。其次,承认票据的无因性,取消对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再次,借鉴发 达票据市场的成功经验,将融资性票据合法化,从而拓宽票据融资方式以满足融资需求,根本上解决票 据贴现中出现的虚构交易背景、民间票据融资等问题。最后,要在票据法中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 解除《票据法》对融资性票据的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