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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戴诗妍
上传时间:2010/12/9
浏览次数: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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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集团诉讼 社会价值 局限性
内容提要: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发展最成熟最完善的国家,这与其完善配套的证券法律制度紧密相关。证券集团诉讼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式,在规范市场和减少证券欺诈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社会价值和局限性两个方面对证券集团诉讼进行了评析,希望能对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带来一些启示。
    成熟的证券市场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与其相配套。美国拥有着世界上最大的资本市场,采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处理证券侵权纠纷,已经有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尤以近十几年发展最为迅速。可以说,集团诉讼在美国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肩负着遏制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甚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一、证券集团诉讼的概念
  集团诉讼是从英文衡平法上发展而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团诉讼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与群体性诉讼同义。狭义的集团诉讼则专指美国的Class Action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
  证券集团诉讼是集团诉讼制度在证券法上的应用,即当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到欺诈的不法侵害时,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方式在法院提出民事索赔并获得司法救济。由于该种诉讼方式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方式的特点,集团诉讼在美国证券侵权案件中一直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证券集团诉讼的社会价值
  (一)证券集团诉讼有利于公益性的实现
  集团诉讼中具有的公益性,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利益。在很多证券侵权诉讼案件中,单个受害者所受的损失较小,但是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损害总数巨大,个人诉讼成本常常远远超出胜诉原告所获得的赔偿。在传统的诉讼制度下,这样的权利侵害实际上就不可能得到救济,公司所进行的非法的甚至危险的行为也无法被遏制。正是集团诉讼的存在,保护了相对较弱势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和遏制了公司的非法行为,具有很大的公益价值。
  (二)集团诉讼有利于实现公平
  通过集团诉讼可以平衡冲突双方的诉讼能力,从实质上保障诉讼权利平等,从而实现法律的预期目标,更加接近公平。由于原告拥有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证据资源等方面弱于被告,当事人双方力量对比不平衡,中小投资者明显处于弱势。集团诉讼则将这些投资者的力量结合起来,并且通过特有的“胜诉酬金制”,无形中建立起了对律师代理集团诉讼案件的鼓励机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根本上平息和化解纠纷。
  (三)实现诉讼经济
  证券纠纷通常是典型的“小额多数”纠纷,人数众多,如果针对同一当事人提起多次单独诉讼,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公共司法资源,都是一种巨大的浪费。集团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说,程序灵活简便、诉讼成本较低。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看,集团诉讼虽然审理案件较个别审判难度加大,但是从整体上看,可以节省大量司法资源,减少许多程序性工作,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三、证券集团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集团诉讼对司法正当性的挑战
  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模式有两个发展趋势,分别是“纠纷解决模式”和“政策修正模式”,各自代表了传统诉讼观念和“司法能动主义”观念。美国的集团诉讼显著地体现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并且试图通过新型诉讼推进制度的改革。但是一般而言,在面临重大的利益纷争和社会政策时,立法机关仍然具有唯一的做出决策的正当性。那么法院的裁决的正当性何在呢?
  由于集团诉讼本身具有的公益性和社会性的特点,法院的裁决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在涉及多数人利益的集团诉讼中,法院越来越类似于一个处理社会问题的政策制定者,而这显然不是司法机关的职权,也必然导致人们对其结果正当性的争论。这是集团诉讼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所无法避免的问题。
  (二)集团诉讼的失控和滥用
  第一,和解勾结。证券集团诉讼以其特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胜诉酬金制,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公平和公益,并且能够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减少证券欺诈。但是,由于胜诉酬金制的激励,使得律师利用证券公司为避免花费更多诉讼成本的心理,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使原告接受与所受损失不符的赔偿。和解勾结不但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而且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很难避免。
  第二,滥诉现象。由于证券集团诉讼是针对“小额多数”的典型集团诉讼,其门槛非常低。虽然集团诉讼启动必须符合一定的先决条件和维持条件,但由于目前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这意味着需要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界定,此时,一些无价值的诉讼势必难以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成长和证券市场的稳定。
  集团诉讼作为群体诉讼的一种重要模式,已经越来越为世界各国学者所关注,如何借鉴其长处,吸取其实施过程中的教训,防止证券欺诈侵权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稳定规范发展,是我们今后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注释:
参考文献:
    郭锋.中国资本市场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任自力.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变革透视.环球法律评论.2007(3).
    杜要忠.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程序规则及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02(7).
    章武生.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国法学.2007(3).
  
  
出处:《法制与社会》2010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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