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关系
货币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监管关系,这里既包括法定货币流通的监管关系也包括存款货币流通的监管关系,以维护货币流通秩序、预防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传统货币的监管主要包括,货币伪造的监管、货币变造的监管、洗钱行为的监管、偷税行为的监管和其他货币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在传统的货币流通监管中,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既是被监管对象同时也是被授权的监管主体,许多货币流通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监管是授权给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行使的。这是由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具有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许多单位或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只有在具体办理货币流通业务过程中才能被发现,许多利用法定现钞和硬币实施的违法犯罪甚至难以被发现的,这是为了方便社会公众的货币流通、提高货币流通效率而不得不付出的法律代价。〔14〕
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情况下,虽然货币行为监管的内容和范围没有太大的变化,却可以为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创造许多有利条件。第一,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领域,任何流通行为都有账户记载,区块链技术能够使每项货币流通都有共享的完整记载,这会使伪造、变造法定货币的行为变得非常困难、甚至几乎难以实现。第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完整流通记载,还会使许多利用法定货币独立性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无从实现,它会使任何交易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第三,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中,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营利益,即使在其代理货币流通管理的条件下,也不会产生违法犯罪的动机。因此,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条件下,会为货币流通的监管提供许多方便条件,有利于国家提高货币流通监管效率、维护货币流通秩序、预防货币流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这些监管效果都是在不违背货币流通的基本规律和法定货币流通规范的条件下实现的。〔15〕
三、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义务
(一)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
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的法定货币,按照世界各国和货币区域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它的核心货币权力应属于中央银行。具体来讲应包括,货币发行权、发行收益权、系统管理权、授权经营权、规章制定权和监督管理权。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流通中将有两种法定货币,即法定现钞与硬币和法定数字货币。法定现钞和硬币的发行权属于中央银行,这在我国及世界各国或区域的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为统一货币发行权,实现货币流通体系的统一协调,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权也必须赋予中央银行;否则,必然导致整个货币发行和流通体系的混乱。这就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权。〔16〕
当代货币的财产属性是信用货币,它代表的是中央银行和国家或国家联盟的信用,货币的价值就是中央银行和国家或国家联盟的信用价值。同时,信用货币是不能兑换的货币,不得以持有的信用货币要求发行机关兑换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此,法定货币的发行必然会给发行机关带来发行收益。法定数字货币也是法定货币,它的发行也会使流通中的法定货币总量增加,从而形成货币发行收益。按照我国及世界各国或区域相关法规的规定,货币发行收益应归属于中央银行。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收益也应归属于中央银行。当然,法定货币发行收益是统一的,数字货币的发行必然影响到现钞和硬币的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量的增加可能会导致法定现钞和硬币发行量的减少。这就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文件,将法定现钞、硬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收益统一作为法定货币的发行收益进行统一核算。〔17〕
法定数字货币与法定现钞和硬币的主要区别是,现钞和硬币是实物形态的货币,它们可以不借助于任何机构和网络等直接在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流通,不需要建立特别的货币流通系统;法定数字货币是电子网络账户中存在的法定货币,它必须在有专门管理和维护的电子网络中才能够流通。无论这个流通系统是中央银行独立管理的还是委托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为管理的,都必然会产生流通系统管理权的问题。由于在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的条件下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法规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就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文件,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对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系统的管理权,即使是委托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为管理其最终管理权也应属于中央银行。〔18〕
虽然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系统的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银行,但中央银行事实上是难以对数字货币流通系统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这是由于,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的客户涉及每一个使用人民币的主体,既包括各种类型的单位也包括每个有行为能力的个人,既包括本国主体也包括需要支付人民币的外国主体,中央银行很难具体经营管理这样一个庞大的流通系统。并且,我国现行法规也禁止中央银行直接对社会公众办理业务,现有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在具体经营存款货币的流通体系,如果再建立一套完全独立的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还会导致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法》等法规,赋予中央银行授权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具体经营管理数字货币系统的权力,以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中央银行的业务纯粹性。〔19〕
法定数字货币是一个庞大的支付结算体系,要保证它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对我国现行有关人民币的法律、条例等进行修改和完善,还必须赋予中央银行根据需要具体制定和修改“法定数字货币规章”的权力,以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和系统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规范。这是当代社会关系变化的迅速性和专业性的客观要求,如果都完全由法律进行调整则难以适应货币流通的现实需要。与此同时,还必须在传统货币监督管理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中央银行对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的监督管理权,以对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数字货币流通系统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各支付结算主体的数字货币使用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罚或提起诉讼,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进行侦查或向侦查机关进行案件移送,维护法定货币流通体系的效率、秩序和安全。〔20〕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义务
中央银行作为管理国家或区域货币事务的核心机构,不仅应享有必要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力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货币义务。这些义务总体来讲主要包括,系统维护义务、费用支付义务、币值稳定义务、损失赔偿义务和隐私保护义务。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必须在特定的电子网络体系内进行,中央银行的首要义务是维护这个货币流通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网络系统既可以是“有中心化”的也可以是“去中心化的,既可以是中央银行独立设立的也可以是委托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经营管理的。但无论采取何种具体运行模式,中央银行都必须承担最终的系统维护义务,它都必须是最终义务的承担主体。并且,即使按照现行法规,中央银行也承担着维护法定货币流通秩序的义务。〔21〕
法定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不仅会取得发行收益,同时也必须支付较多的运行维护费用。在仅有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的条件下,法定货币发行与流通费用主要包括货币印制费、发行管理费、货币鉴定费、货币回笼费、货币销毁费等,这些费用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基本上都是由中央银行承担支付义务的,只有同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直接相联系的费用是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中,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费用主要包括,系统建设费用、系统维护费用、权义认证费用、网络资源费用等,这些费用都应该属于法定货币发行与流通费用,原则上都应该由中央银行支付;只有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利益直接相关,且经营管理相关业务也同时有利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经营的法定数字货币流通费用,才可以考虑由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共同负担,或完全由它们自行负担。〔22〕
稳定币值是中央银行的核心义务,它既包括法定货币与商品劳务的比值,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值。虽然,币值稳定并不等同于币值不变,但它的波动幅度必须控制在被依法认定为财产征收的范围之外,不得产生财产征收效果;否则,货币财产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中央银行给予价值补偿。在此同时,中央银行还有义务维护法定现钞和硬币与法定数字货币之间的同等价值,不得为不同类型法定货币的支付设置障碍、影响公众对不同法定货币使用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事实上不同法定货币之间的币值波动,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类似现象。即使发现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等有能力事实上影响币值变动产生这种效果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是影响币值稳定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以处罚。〔23〕
法定货币也是会受到财产损失的,除因币值变动造成的损失之外,在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的条件下,还会发生货币本身的遗失损失、毁损损失、假币损失、支付失误损失等。这些损失通常都是由于货币使用人的自身过失导致的,只要中央银行或支付机构在此过程中没有直接的过错,法规即规定只能由货币使用人自行承担损失。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条件下,货币权利人可能因系统故障、系统受到恶意侵害、系统经营人的过失、身份签章的泄露、甚至存储设备损坏等而受到损失。并且,这些损失往往都是可以证明或追踪的。因此,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条件下,只要货币权利人主张其货币财产受到损失,中央银行或经营机构就必须承担证明责任,只要不能证明权利人的主张不成立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中央银行应对货币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也是数字货币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24〕
在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的条件下,除客户办理法定货币存款,或者大额存取法定货币,或者有可疑法定货币交易外,法定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基本上同货币使用人的身份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不存在明显的使用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但是,在货币进入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系统之后,我国现行法规就有明确的货币使用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法定数字货币在流通系统上不同于现钞和硬币,它必须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等设立的网络系统中才能够流通,它的流通记录同存款货币具有共同属性。在此条件下,就存在明显的数字货币使用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因此,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中央银行的隐私权保护义务,即使是在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经营的条件下,它也应是中央银行的基本义务。〔25〕
四、商业银行的货币权利与义务
法定货币流通体系不可能不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发生联系,在传统的法定现钞和硬币体系中,许多货币发行和流通业务也是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的。即使在中央银行独立设立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的条件下,法定货币体系也不可能不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货币流通体系对接。并且,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支付结算体系的网络资源,节约货币发行与流通费用,防止出现整个货币系统的整体性风险,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业务也应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具体经营为宜。这就需要具体研究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中的权利与义务,修改和完善现行相关发行和流通制度。〔26〕
(一)商业银行的权利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是不可能离开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即使是在中央银行独立运营“去中心化”的网络系统中,也必须保持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系统同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对接;否则,就难以实现法定货币与存款货币之间的兑换,人为地割裂完整的货币流通体系,这就要求必须赋予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特定的权利。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应主要包括代理经营权、身份审核权、兑换经营权和单向收费权。其中,代理经营权是指中央银行应赋予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经营部分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业务的权利。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主要经营的是存款货币,但存款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必须是能够自由或相对自由兑换的,否则整个社会货币流通体系就不可能完整。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根据具体情况赋予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适当的数字货币代理经营权,尽管不同的法定数字货币体系这种权利的内容可能不同,但无论何种发行与流通体系,都必须实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之间货币流通体系的衔接。〔27〕
我国现行法规对银行账户的开立身份有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以真实身份实名开立账户,同时赋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的审核权,禁止匿名或以他人身份开立账户,这是防止客户利用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措施。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也是一种必须设立账户的货币系统,从货币流通的角度看它与存款货币流通系统具有共同的技术特征。我国建立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考虑之一,就是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使任何交易都在系统中保留流通记录,以有效地避免出现大量使用法定现钞交易的情况。因此,在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经营管理数字货币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相关法规,赋予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客户身份审核权,这也同时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28〕
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是企业,它是以盈利为主要的经营目标的,不可能在代理中央银行经营管理数字货币业务的过程中以自其营利弥补业务支出,除非这些支出能够给其取得收入带来满意的利益。因此,对于大部分数字货币系统的经营管理业务,代理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都应收取合理的业务费用;否则,即使强制其无偿为中央银行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也会因其没有业务动力而影响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经营管理业务属于法定货币业务,社会公众不能因使用国家法定货币而支付费用,这是违背基本的货币法理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业务,只能向中央银行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且,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发行收入也完全能够覆盖这些费用支出。因此,应该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赋予其代理经营管理的单方向收费权。〔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