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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之法律比较(下)
张钰涵 强力  西北政法大学
上传时间:2019/1/10
浏览次数: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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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绿色信贷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驾护航。

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可以提供财政担保, 还可以用贴息的方法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实施绿色信贷。目前, 绿色信贷的开展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较多干扰, 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并不符合绿色发展需求的本地GDP指标, 通常支持同属纳税等级高但又非环保且高能耗大企业, 逐利式信贷助力于并保护此类非绿色企业发展, 伤害了绿色信贷的本意。所以, 强化地方政府绿色信贷法律主体地位, 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是当前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

2. 政策性银行。

顺利开展绿色信贷需要政策性银行的大力支持, 如果没有多样化的、科学的绿色信贷产品, 那么绿色信贷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典型的政策性银行国际惯例实践案例当属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获得本国政府贴息支持下, 将国际市场融资的资本开发成为低息、长期的初级金融产品, 并将该初级金融产品推销至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再次通过调整利率 (受控于国家法规) 、贷款期限, 将具有此特征的节能环保绿色二级金融产品推送至社会, 由此构成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绿色信贷体系。这也是国内政策性银行足以借鉴的成功案例。

3. 信用评级机构。

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利于绿色信贷的顺利开展, 而且可以弥补现阶段我国绿色信贷缺少统一审查目录和操作指南的不足。为此, 中立、独立的贷款全息测估是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职责输出, 也是银行核贷的前提条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是非政府组织, 与其他利益方不产生关联, 即具备民间性与中立性。这种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更容易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 运营方式灵活多样, 因此所形成的评估意见也更容易被各方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2条的规定, 国家大力支持环保节能服务机构开展环保节能认证、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同时, 由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民间性与中立性, 企业会更愿意主动提交自身环保信息, 这与政府机构收集的信息相比会更加全面真实, 而且也可以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补充。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在绿色信贷发展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三、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调查内容与监督主体之比较

传统信贷为保障信贷安全, 一般会对申请贷款人进行信贷风险评估, 在贷款的调查过程中, 银行会围绕申请贷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一系列的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申请贷款人的信誉情况、申请贷款人的负债情况以及发展前景情况等。

绿色信贷调查内容在传统信贷调查内容的基础增加了环境因素, 《绿色信贷指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把申请贷款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情况作为是否决定贷款的重要依据。《绿色信贷指引》第四条专门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了含义界定, 是指申请贷款方在进行项目的建设经营过程中对社会与环境造成的损害与相关风险, 包含与健康、移民、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土地, 污染耗能等相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因此, 银行在实施绿色信贷调查时必须把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审核调查的重要内容, 这与传统信贷调查相比明显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传统信贷活动的监督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的职责有二:其一是监管职责, 其二是检查职责。前者是指针对金融机构基本和增值业务以及风险级别做出监管, 通过预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和评价业务风险。后者是指现场督导金融机构业务和风险状况, 通过规制现场检查流程, 范式化现场督导工作。

绿色信贷的监督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银监会, 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笔者认为, 由于生态环境是广大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础, 生态环境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公众有必要且必须参与到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监督中来。在《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众多法律条文中, 都体现出了社会公众加入监督体系中相关规定。绿色信贷工作中必须突出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让社会大众能够积极参与绿色信贷的监督, 把公众监督发展成为绿色信贷工作中最大众、最广泛的管理程序。

四、小结: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法律特征之比较

第一, 绿色信贷具有经济法公私融合属性;传统信贷主要体现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

第二, 绿色信贷坚持可持续发展、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传统信贷贯彻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与形式正义原则, 坚持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原则。

第三, 参与绿色信贷的法律主体具有多元性, 绿色信贷的顺利开展需要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担保人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多方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传统信贷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自然人或者法人 (企业法人) , 以及作为担保方的担保人。

第四, 绿色信贷调查需要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管理情况作为是否放贷的重要标准;传统信贷调查内容主要有申请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申请贷款人的信誉情况、申请贷款人的负债情况以及发展前景情况等。

第五, 绿色信贷需要银监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传统信贷的法律监督主体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从法律关系、宗旨原则、法律主体、信贷调查内容与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特征等多个方面对绿色信贷和传统信贷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 旨在为不断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提供基础研究, 促进我国绿色信贷的稳健发展, 实现“绿色中国”的美好愿景。


出处:《社科纵横》201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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