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就是语言的法律”。法律需要借助语言来表达法律规则、社会价值、以及权力(权利)的支配关系,所以,法律语言传递了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通过语言来分配社会资源,语言就成了分配权利义务的工具。同时,法律语言也表达和实现立法宗旨和法律的人本追求。在这一方面,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商法典》)堪称典范。《商法典》的宏大法律篇章中所使用的字、词和句子,自始至终都闪耀着对人的尊重、关爱的光辉,反映了当代美国经济结构、交换方式以及其中的人本思想。本文基于语言和法理理论,从商事交易主体的特别规定、商事交易主体行为的确定性、规则的灵活性入手进行分析,试图进一步揭示《商法典》中所蕴含的人本思想,深入探究《商法典》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这对丰富和完善我国民商事立法尤其是民法典编纂极具现实意义。
商品交换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人作为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商事主体,除了要具备必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职业标准之外,还要遵循特定交易的行为准则。深受《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影响的《商法典》倾向于尊重人、关爱人,对商事交易主体有特别的规定,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是商人时,规定商人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法典》体现生产关系的要素之一,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商人”有职业标准:一是必须从事交易;二是技能标准,商人必须拥有或通过雇佣他人拥有所涉交易的知识或技能。《商法典》体现了人本思想:如果交易双方都是商人,那么商人的交易行为就要遵守商事交易规则,但是当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不是,那么专门规则可能仅适用于商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
《商法典》在第1—201条对“诚信”做了明确定义,以确定如何诚信地进行商品交易以及规范交易行为。该法典将“诚信”定义为“忠于事实真相,在商业中遵守公平买卖之合理商业准则”。商人对交易规则烂熟于心,游刃有余,但是必须秉承诚信精神,而非商人只是偶尔进行某种货物交易,则不强求他们“遵守公平买卖之合理商业准则”。
法律语言表达意识形态和情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提及授权性法律的概念,授权性法律规范自始至终贯穿于《商法典》,由may作为标志的授权规范授予当事人各种各样的商事交易权利,从人本思想方面体现了自由和公平原则。例如,在买卖双方都是商人的情况下,《商法典》第2—205规定:“有商人以签字的书面形式发出买卖货物的要约,只要其条款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则在规定时间内,或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要约不得因缺乏对价而被撤销。”该条使用了三个情态动词may,表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发盘和还盘过程中由本条款授予各种权益,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商法典》对商人之间的交易做出了特殊规定,用公平稳定的交易制度去张扬个人是社会的本原这一理念,这种制度可以限制某些主体的权利,同时也表明了人的独立价值和自由。从这一层面上讲,《商法典》对商事交易的尊重和保障,也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关怀和爱护的人本体现。
《商法典》给予商事主体广泛的自主性,从情态动词may在授权规范中的使用的广泛性可见一斑。情态动词用以表达说话人的愿望、要求他人承担的义务、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等,亦是一种分配权利义务的言语行为。在《商法典》中广泛制定授权性法律规范,作为人的创造物的《商法典》为了规范不断变化的商事交易活动,克服不断变化的交易活动的矛盾,最好的办法就是授予从事商事行为的当事人以各种权利,如商事主体享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以may组合的授权规范在《商法典买卖篇》被使用了153次,表示许可和可能性,may的否定式和shall都表示禁止规范,但是绝大多数使用may的规则中都采取了肯定的形式,说明《商法典》赋予了商事主体广泛的权利。如第2—313条中的三个shall confirm、第2—305条中的may conclude a contract、第2—606条的接盘形式中的表示让步的only if等的情态系统都体现了《商法典》对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于合同形式,《商法典》规定“若双方选择在网上签订仲裁协议,同样予以承认,不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这就体现了在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法律提倡高效、快捷的经济发展需求,以便于商事主体降低成本并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利润最大化。
《商法典》的人本性还体现在它的实用性上。《商法典》基于人本思想,按照科学合理的流程进行设计,便于商事主体理解和按照法律交易,同时也便于律师办案,法官断案,更具有实用性。如第1—102条第2款规定的立法宗旨,即“a.简化商业交易的法律并适应现代社会要求;b.借助习惯、行业惯例和商事行为主体的协议的发展促进商事交易;c.统一各州商事交易法律”,明确地表达了《商法典》的功能是解决商事交易中的棘手问题。
《商法典》的实用性制约和影响着商事主体的活动,规范着其在商事活动中的行为和方式,为其搭建了从事商事活动的领域和舞台,这种以《商法典》的形式出现的社会制度是现代商事社会的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安排。《商法典》的各项规则确定地赋予了商事主体存在和活动的法理基础,商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都只有在《商法典》的前提和范围内才能得以实现,这事实上也是人本思想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