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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以罚代教”执念
缪因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19/12/14
浏览次数: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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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继上海市发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后,许多省区市积极跟进,也发布了自己的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旨在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可免予处罚的轻微行为,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也可避免基层执法人员滥权。

当前,我国在注册登记、产品质量、广告发布、消防等方面已经有相当翔实的监管体系,对很多细致的事项也“有法可依”,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企业无意中违反规定,是否一定要予以处罚?例如核发营业执照日期是3月2日,企业在3月1日开张,是否要按“无照经营”处罚?其实,基本行政法典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但目前各个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不够明晰。

实践中,多数执法人员选择机械执法,有的人则“宁枉勿纵”,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敢”轻易放过,以免产生“行政不作为”之咎;还有少数人则视之为拿捏企业的“小辫子”与寻租机会,不肯放手。此举对所谓违法违规企业是不公平的。

在目前的不良记录联网通用的制度环境下,一次处罚会给企业带来连锁性的不利后果。对于刚开业的“菜鸟”而言,起步不顺,可能导致步步不顺。不必要的处罚,甚至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一项值得注意的统计显示,美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8年左右,日本的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12年,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年。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良好的营商环境、包容的执法氛围,显然有助于中小企业更好地成长。

行政执法的初心,是要实现预防违法的效用,而非“为罚而罚”。营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是为了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实现基业常青,而非设置陷阱、诱人落网。地方主管部门应分类分情况,避免一 刀切。依法制定的、高度明晰化的成文规则,既约束了行政裁量权,也发挥了行政管理者对市场主体的良性导引作用,体现了预防为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态度;既克制了公权力的运用,也减少了执法人员的困扰;既给了企业经营者更多摸索适应的机会,也没有伤害相关竞争者与消费者。

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指引下,大量经验缺乏的新人在基层摸索,从事企业经营。政府部门既不可能一路手把手指导他们,也不能一味“以罚代教”,否则会给民众投身实业的热情浇上冷水。

具有“温度”的免罚清单及其背后的包容性思路,可复制、可推广,值得结合实际予以借鉴。

出处: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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