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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命自觉与制度回应(上)
冯果 袁康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上传时间: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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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面深化改革; 市场机制; 金融深化; 金融包容; 法制变革;
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开放和民生两个面向明确了金融改革的整体规划,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法学研究须及时回应改革诉求,在金融改革政策的基础上完成政策法律化、原则规则化并进一步拓展和更新金融法理论,通过制度约束和制度激励,实现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从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的根本性转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指出: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既是转型时期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血液与引擎,与经济社会发展休戚相关,因此金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事关改革开放的全局与成败。通常而言金融改革包括两种方式,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和推动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以及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并完善方案后加以推广的自下而上的改革,1但无论何种方式都绕不开将政策和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可以说金融改革实际上是金融法制的变革。《决定》 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和新时期金融体系的任务,着眼于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既务实又前瞻地制定了金融市场体系改革的蓝图,为金融法制变革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潮头,金融法需要从金融改革实践中完成使命自觉,通过制度创新与变革回应改革需求,这既是金融法制度实践和社会担当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法理论生命力的不竭源泉。本文基于《决定》对金融改革的整体规划的梳理,尝试廓清改革的基本思路,并探讨未来金融法制完善的基本进路。

一、金融改革蓝图与金融法的使命

( 一) 《决定》关于金融改革的蓝图设计

《决定》制定了新时期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的总体方案,其中直接或间接地廓清了未来金融改革的基本方向和路径。纵观《决定》全文,金融改革蓝图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既有总体指引,又有具体方案; 既是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又覆盖和渗透于改革事业的全局; 既有对现有制度实践的阶段性总结和持续推进,又有制度创新和前瞻规划。

首先,《决定》在开篇阐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一指导思想是对包括金融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事业的总体指引,未来金融改革将贯彻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发展成果惠及全民、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等基本思想。与此同时,《决定》就“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作了专门论述,点明了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政策性金融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融资结构、发展普惠金融、完善利率汇率市场化、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完善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具体的改革事项,是对金融改革具体方案的整体设计。金融改革方案的总体指引和具体方案相互协调,具体方案在总体指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下展开,总体指引在具体方案的深化落实中得以贯彻体现。

其次,《决定》所确立的金融改革的方案不只是作为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部分或一个环节,而且也深刻影响并贯穿于改革的全局。除了专门就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作了改革规划之外,《决定》所涉及到的其他方面的改革也渗透了金融改革的内容。例如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要“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 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中,要“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要“推进金融领域的有序开放……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 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方面,要“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金融改革的蓝图超越了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而是注意到了金融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所发挥的功能,着力引导金融驱动发展,发挥金融对于改革开放全局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再次,《决定》所确立的金融改革方案一部分是对已有金融改革实践的确认和进一步推进,还有一部分是根据市场深化进入新时期和新阶段所提出的前瞻性规划。例如“允许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对《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行更高层级的确认;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在对正在逐步实施的改革实践予以认可和进一步推进。而引起市场和理论界高度关注的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巨灾保险”、“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创新性的改革举措,则是审时度势根据市场发展阶段和现实需要所提出的全新方案。“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则是对未来市场持续深化背景下金融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确定。具有这一特征的金融改革方案,既理性务实地巩固和推进现有改革成果,又适度前瞻地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了现实性与创造性的统一。

( 二) 金融改革的两个面向: 开放与民生

任何改革都有其内在逻辑,《决定》所确认的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改革也概莫能外。通过系统分析金融改革整体方案,笔者认为新时期的金融改革主要围绕“开放”与“民生”这两条主线展开。开放与民生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运行中的两种面向,前者是在市场深化中减少金融管制,确认和保障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后者是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充分发挥金融社会功能增进人民福祉,两者统一于金融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开放即扩大金融业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其核心要旨是进一步减少对金融业的管制,通过相应的体制机制建设,保障金融体系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体而言,金融业的开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面向: 第一,对内减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限制。金融体系原本即是适应市场需求而形成,各类市场主体遵循市场机制进入和退出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体现,人为限制其进入和退出会抑制金融效率,造成金融市场结构失衡。对内开放,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能够优化金融市场结构,提升金融效率,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二,对外减少跨境金融活动管制。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下,国际金融合作不断加强,国际金融活动特别是资本流动日益迅速和频繁,国际金融市场的互动成为常态,并且金融活动开始按全球同一规则运行,同质的金融资产价格趋于等同,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金融市场。2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减少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管制,有利于融入全球金融市场,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第三,从总体上消除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制度障碍,保障金融体系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拓展融资途径,优化金融结构,便利金融交易。长期以来的金融抑制使得融资渠道不顺畅,融资结构不合理,放开金融管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金融体系的活力,保障融资功能的充分实现。

民生则是强调金融体系不能片面追求利润,背离人民生活的期待和社会和谐的目标。“金融所要服务的目标都源自民众,反映了我们每个人职业上的抱负、家庭生活中的希望,生意中的雄心、文化发展中的诉求,以及社会发展的终极理想。”3金融不仅应发挥其促进增长和获取利润的经济功能,还应发挥其社会功能,使金融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具体包括增加收入、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等等。金融体系保障民生的路径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通过涓滴效惠及普通民众,4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福利公平分配的体制机制,畅通普通民众受惠于金融发展的途径。前者通过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即可实现,而后者则有赖于金融市场结构的进一步改善。《决定》从总体上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金融改革也不能偏离这一总体原则。发展普惠金融、建立巨灾保险、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等改革构想,都贯穿了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思路。

开放与民生并非金融改革进程中两条彼此对立的进路,相反两者统一于金融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开放意味着确立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地从深度和广度上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金融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民生强调发挥金融在维护社会公平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 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和保障,但归根结底还是依赖于金融结构的优化以促进金融的包容性发展,5而金融结构的优化必须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实现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 概言之,新时期金融改革正是要从开放和民生这两个面向着手,基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以实现金融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协调。

( 三) 金融法的使命自觉

新时期的金融改革方案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顶层设计,是对未来金融市场体系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指引。金融改革政策根植于金融体系运行和市场制度实践,反过来又会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法制建设。金融改革政策的确定,意味着新一轮金融法制度变革的到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和新阶段下,金融法需要充分认识和积极承担其历史使命,通过完善金融法制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与此同时还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金融法的理论与实践。具体而言,金融法需要在金融改革政策的基础上完成政策法律化、原则规则化并进一步拓展和更新金融法理论。

政策法律化,是指将正确的且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6政策基于其灵活性和高效性在指导经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方向性、阶段性、指导性的作用。没有政策就没有社会有目的地发展,也没有法律的适时制定和实施,但是政策的特性又决定根本不可能取代法律的作用。法律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具有稳定性和后果的可测性。7建设法治中国,即要求推进政策法律化,将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决定》中所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是党领导人民就新时期金融市场体系完善所制定的政策,需要通过政策法律化实现由党的意志向国家意志的转化。 这就要求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将金融改革政策转化为金融法律,废除妨碍市场机制在调节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法律制度,修改滞后于金融市场体系发展进程的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制定引导和调节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具有前瞻性的新的法律制度。

原则规则化,是指通过制度建设将抽象的法律原则扩充拓展成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过程。法律原则是一种根本性或基础性规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体现着法律的价值和目标。8但是,法律原则却由于其高度概括性和不完全性,并不能有效承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而需要借助具体的法律规则实现其背后的原则。9只有根据抽象的法律原则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明确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通过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协调,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功能。《决定》中确定的金融改革政策只是明确了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在法律化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法的研究者和立法者对金融法律规则完成具体化和细致化的工作。

除了推进政策法律化和原则规则化,在新时期金融法学研究还需要关注金融改革政策中所体现的开放和民生的两个面向,进一步深化、拓展和更新现有金融法理论。传统的金融法学理论研究集中于平衡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追求金融市场体系的稳健运行以保障经济发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在金融功能得到更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完成金融法价值旨向的进一步拓展,具体而言即保障金融的“两种功能”,强调金融法的“三重价值”。所谓两种功能,即金融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当前金融改革政策中除了对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之外,还明显地强调了金融在城乡一体化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金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并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和助力,金融活动的意义和目标不再局限于交易活动而是拓展到社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金融的社会功能日益得到重视,金融法的理论与实践需要及时更新以更好地保障金融社会功能的实现。所谓三重价值,即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传统金融法对于前两者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而对于金融公平却重视不足。金融公平强调在金融市场活动中各类主体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形成合理有序的金融秩序,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10这既是金融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题中之义。金融法学研究应当回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需求和方向指引,并从中汲取养分以提升金融法学的理论生命力。

二、金融法制度回应的整体思路

金融改革的推进和完成需要通过金融法制变革得以实现,这就要求金融法制度及时、全面、有效地回应改革诉求,按照金融改革的基本面向完成制度调整和创新。如前所述,新时期金融改革的主要面向是开放与民生,即在市场深化的背景下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让金融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归结起来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反观当前我国金融法制,一方面是行政主导色彩浓厚和管制中心主义倾向明显, 阻碍了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充分发挥,金融抑制的情况比较严重; 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中营利至上理念盛行,弱势主体获得并受惠于金融服务的渠道有限,金融排斥的问题比较突出。这归根结底就是金融法制不完备不合理导致的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金融法制度回应金融改革的整体部署,就需要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从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

( 一) 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

所谓“金融抑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目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实施过度干预进而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了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11这些干预手段包括政府所采取的使金融价格发生扭曲的利率、汇率等在内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而“金融深化”则是政府放弃对金融市场的过度管制,使金融市场结构和工具能够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调整,使利率和汇率能反映资金和外汇的供求状况,金融体系一方面能以适当的利率吸收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能以适当的放款利率满足各经济部门的资金需求,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和金融体系的扩展。12有学者认为,金融抑制是贯穿于我国金融市场三十年来的发展中的一个基本脉络,而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也体现了浓厚的金融抑制色彩,具体表现为金融法律通过大量的授权性规则和兜底条款给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宽泛的空间,低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金融市场规制中发挥了主体性功能。另外,金融市场中的“隐性规则”替代了显性金融法律规则,使得金融市场的规制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不确定性。还有就是金融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显著的部门化倾向,部门利益和权力寻租空间成为了金融立法中的一大特色。13而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的背景下,继续强化金融抑制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而是应当逐渐转向金融深化,通过进一步减少干预和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此实现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核心是放松金融管制,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存贷款利率和资本账户管制,还包括对金融市场的准入、退出和金融交易活动的不合理管制,其本质在于政府对资金价格形成、金融市场主体参与以及金融活动过程的强力干预和严格管制,限制了市场机制在调节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抑制政策中的管制思维渗透在金融法律制度之中,金融法制度偏离了为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提供法律保障,而是走向了对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政府审批事项、限制性条款、强制性规则大量存在于金融法律文本之中。不可否认,金融管制在金融市场发展初期促进金融市场的快速成长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继续坚持金融抑制政策会导致金融资源配置低效和失衡,既不利于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收入分配调整。14通过放松政府部门对金融体系的管制,能够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得资金价格、市场主体进入与退出、 交易活动的展开充分反映真实的供求关系,从而确保金融市场效率,提高市场活跃程度,保障金融功能的正常有效发挥。这就要求金融法从管制思维转换为保障思维,推动金融市场化,即侧重于对金融市场秩序的保障,而不是对金融活动直接干预,以尊重市场机制,维护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金融体系只有在具有合理金融结构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一个有效的金融结构必须反映实体经济的需求。15金融结构也只有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完成动态调整,方能实现金融结构的最优化。然而政府干预和随之而来的金融抑制政策却会造成金融体系的扭曲,进而形成不合理的金融结构。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而言,在机构方面存在着“城与乡”、“大与小”、“官与民”的失衡,即金融机构多分布在城市地区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范围不足,大型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而小微金融机构发展欠缺,国有资金控股的金融机构过多而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受限; 在工具方面存在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失衡,即间接融资在金融体系中比重过大而直接融资发展不足,银行业主导了金融市场而资本市场发展乏力。这种金融结构的形成归根结底是在长期金融抑制政策下导致的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制约了我国金融体系优化升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金融法制变革需要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回应和解决金融结构失衡的问题,通过市场准入限制制度的调整和配套规则的建设培育民营金融机构和小微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进入和退出,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还要通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规范债券市场、鼓励和保障金融创新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申言之,金融法需要矫正金融抑制倾向,保障金融结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自我优化。

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限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过程中需要正确认识金融市场化与金融自由化之间的区别。单纯的放任自由不是金融深化,也无法达到金融深化的目标,盲目的金融自由化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进而形成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安全,也不利于金融深化预期目标的实现。16而金融市场化则是强调市场调节金融资源配置与完善金融监管并重,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推进金融自由化。为了防范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带来的风险和降低金融市场失灵导致的高交易成本,政府必须实施的合理市场引导和高效的金融监管,推行可控的、渐进的金融深化。因此,在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放松监管与有效监管之间的关系,既要防范政府干预过多的弊端,也要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落实到金融法制变革上来,就是要弱化金融市场管理,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以保障公平公正公开,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旨向,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市场机制在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充分发挥。

( 二) 从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

由于金融资源具有稀缺性,加上人们禀赋、能力和地位的差异,导致了“金融排斥”的形成,即特定社会群体在获取金融资源的机会与能力上存在障碍与困难、不能以合适的方式使用主流金融系统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状态,17而金融包容是与金融排斥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个体可以接近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可以获得能最好地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技能、知识和理解力,其目的在于将不能获得金融服务的人群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从而使他们有机会得到储蓄、支付、信贷和保险等金融服务。18金融排斥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和人文精神,既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相背离,也与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总目标不相符。因此从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制变革必须直面回应的问题。事实上,金融排斥的形成既是金融逐利性和金融活动营利至上理念所导致的,也与金融抑制下金融体系不完善和金融结构失衡不无关联,从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使得各类金融主体能够公平参与金融活动,同时需要金融法对金融市场自发性和逐利性进行矫正以实现金融福利的公平分享。具体而言,这需要金融法在改善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的同时,对包括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

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金融法需要保障各类主体尤其是弱势主体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具体而言表现为融资权,融资权作为发展权的应有内涵,是一项基本人权。19“每个人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只有每个人拥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20然而, 金融排斥问题愈益严重,金融“嫌贫爱富”的倾向就愈益明显。金融富贵化趋势将穷人排除在金融体系之外,21弱势主体难以获得金融服务,更加剧了弱势主体的贫穷。金融包容要求各类主体能机会均等地获得基本金融服务,并通过金融服务实现更好的发展,这需要金融法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以保障金融服务的公平供给。具体而言,在金融机构供给方面,金融法需要放宽机构市场准入限制,丰富金融机构的类型与功能,培育和保障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满足各类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在金融交易供给方面,金融法需要放开对非正规金融的限制,丰富金融市场层次,使其能够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有针对性地拓展金融交易形式,使各类主体能选择适合的金融交易以满足融资需求。在金融工具供给方面,金融法应当允许和激励福利性金融创新,在常规金融工具之外丰富可供弱势主体选择的金融产品类型,通过小额信贷、消费信贷、农业保险等金融工具保障弱势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 金融服务供给的增加和类型优化将有助于弱势主体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实现,极大地拓展金融体系的包容性。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金融法需要推动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法律化。金融机构不仅仅是作为营利性组织存在,而是具有“准公共机构”的属性,22因此,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获取利润的同时,还需要承担促进经济增长、消除贫困、无歧视地提供金融服务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社会责任。23无强制性约束力的道德要求难以对抗金融机构的逐利秉性,因此推动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是约束金融机构行为,实现金融包容的必由之路。具有可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通过对金融机构课以强制性义务,使得其不能继续“嫌贫爱富”,而是要根据法律的约定为各类主体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务; 其二,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基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考量开展部分业务,以确保相应难以获取金融支持的区域或行业通过金融供给实现发展,例如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 其三,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和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对金融消费者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尽可能地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纳入到金融交易的考量因素之中,以防止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被漠视而导致其金融福利的减损。金融包容是金融机构社会属性的内在要求,在社会责任的道德动因与营利至上理念发生冲突时,推动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是提高金融包容水平的重要手段。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金融法需要树立包容性监管理念。监管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监管政策,进而对金融市场产生相应的监管效果。包容性监管理念指的是监管部门在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过程中将金融包容作为指导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手段旨向的思维和观念。包容性监管理念能指导监管部门在监管活动中贯彻金融包容的价值取向,进而提高金融包容的程度和水平。从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有必要将包容性监管理念融入到金融监管法制之中,借助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包容。一方面,要将金融包容列入到监管目标,由此监管部门将会在其实施监管活动的过程中努力促进金融包容的实现,以满足被金融体系排斥在外的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若未能达到这一目标监管部门将会被问责。24一方面,要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方法, 对于有利于提升金融包容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例如对于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资本充足率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标准,更多地采取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等非审慎监管措施。25通过金融立法将包容性监管理念引入金融监管实践,有助于实现金融排斥向金融包容的转变。

出处:《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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