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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章程(2020)
上传时间:2020/12/27
浏览次数: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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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章程 
(2020年12月26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FinancialServicesLawSociety,缩写BFSLS)。
第二条本会由本市从事金融服务法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从事相关法学实践工作的法律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首都金融服务法学研究者、实务工作者,促进金融服务法学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更好地发挥金融业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功能。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法学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服务法学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课题研究、对外交流、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金融服务法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工作地址或常住地址在北京市辖区内;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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