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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京召开
上传时间: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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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2021年12月25日,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2021年年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北京金融法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协办。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

2021年年会在京召开



2021年12月25日,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2021年年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北京金融法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协办。

北京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刘朝茂,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邢会强等领导出席并致辞。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代表通过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本次年会。

会议伊始,北京市法学会二级巡视员刘朝茂首先对本次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了热烈祝贺。他指出,本次年会以“金融欺诈的法律责任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数字金融法律问题”为主题,聚焦了金融业的发展与时代性。随后,他为研究会的下一步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之作为研究会展开工作的指导方针;二是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以优质研究成果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更好服务于首都科学决策和法治实践;三是要加强研究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建作用,落实党建制度,开展党的活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自觉维护法学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代表北京金融法院祝贺了年会的召开。她表示,北京金融法院自成立以来全力开展金融审判工作,以优质的审判促进金融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以及金融法治规则的树立,期望日后北京金融法院和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能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强化金融服务法学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共同为首都金融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随后,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致辞。邢会长首先感谢了北京市法学会和北京金融法院给予的指导和支持,并对年会承办方、各位理事会员的共同付出表示感谢。邢会长向大家介绍,过去一年虽受疫情影响,许多学术交流活动没有展开,但北京市金融服务法研究会依然取得丰硕的成绩。在2021年,研究会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举办六场金融与证券实务公益讲座、五场大数据法制公益讲座、五场小型专题研讨会以及协办了证券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线上、线下的受众共近五千人次。最后,邢会长表示本次年会参会人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演讲主题具有较强的关注度,期待与会代表的讨论能产生更多思想碰撞的火花。

会议进入第二项议程,审议《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首先,由陈飞秘书长对《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第二次修改草案进行说明。随后,研究会全体会员通过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方式,对第二次修改草案进行了表决,最终全票通过。

接下来会议进入主题演讲环节,本环节由上、下两个半场组成。上半场学术交流以“金融欺诈的法律责任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姚海放担任主持人;下半场学术交流以“数字金融法律问题”为主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磊担任主持人。



上半场:金融欺诈的法律责任

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任泽宇副教授从美国判例法视角分析了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边界与免责。他赞同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立场,但认为当前连带责任确立的尽责边界过宽。他介绍了1933年美国首次进行《证券法》立法时,对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董事过严的责任,从而导致了市场流动性的不足的历史。他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实行一个中等程度的专家责任。另外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实现行业自我监管,建立安全港的原则。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瑞谈了她对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义务的思考。首先,在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和没有任何行政调查去确认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的背景下,应依据有关审计程序或者审计证据,并结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准则和规则去论证是否勤勉尽责。其次,在评估会计师工作时,需要严谨地考虑是否达到了行业一般成员所具备的专业标准,或者说出现的瑕疵是否真正构成重大过失,结合这个行业经验进行精细化的判断,不能以后见之明放大审计工作里的瑕疵,应该基于审计时的具体情形考虑,审计师应该做什么样的风险评估,相应的执行什么程序。

东北证券合规部总监王爱宾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与优化展开探讨。他指出,从实务角度观之,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公司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的标准。一方面,不同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差别极大;另一方面,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别也极大,典型如在华泽钴镍案件中,一审判决券商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券商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他建议落实“追首恶”原则,明确证券公司的补充连带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证券公司的份额连带责任;根据“类案同判”精神,从券商职责定位与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原因力、受理案件类型等方面综合认定券商应承担的责任范畴。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以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法与犯罪展开分析。他指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主要分为银行间和交易所进行的两种类型,实践中可能既涉及民事也涉及刑事。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债券违约通常由多种原因导致,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合同条款风险和信用风险,应重点关注委托人和发行人的恶意串通(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与债券发行人、委托人恶意串通、刑事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基地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商浩文以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的路径与方法为主题进行分享。主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相关立法修改以及国家对金融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并指出在国家立法、司法、执法趋严的现实情况下,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数量将会日趋增多;并结合日益频繁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现象,介绍了如何基于经济犯罪的特点建立长效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以最大程度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对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和亮点进行了分享。他指出,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在于功能性规制的立法理念、强化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金融机构营业行为的规制和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特殊制度等。该部法律大刀阔斧地对金融消费者、金融商品和金融销售业者的核心概念进行了重构,从而以此为功能要素,确立相应的规制制度。该法对于我国的启发在于,今后可以用功能性的规制理念来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并且要确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规制的理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全方位保护。当然,在借鉴中对于个别比较“激进”的条款需要作出修正,使其既能保护金融消费者,同时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以促进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磊以“从案例来看金融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保护”为题展开分享。他指出,基金关系属于信托关系,投资人不适用委托人的合同介入权,若不进行相应设计,投资人不能直接起诉底层的项目公司或者增信主任。从维权的角度,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起诉管理人、托管行、代销机构,但面临证明难度大的窘境,最终需要底层项目处置完毕,投资人才能举证自身的损失,才有机会进一步向失责的管理人、托管行、代销机构追偿。对于投资者如何直接取得底层资产处置权,他认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起诉底层项目以及相关增信方。根据现行仲裁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现状分配,新的债权人能够根据相应的诉讼或仲裁条款提起诉讼或仲裁。



下半场:数字金融法律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袁达松教授就“元宇宙”中的加密货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元宇宙”中的加密货币问题跟一般的加密货币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仍然是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加密问题,对其的规制原理本质上是一样的。元宇宙本身是一个新事物,但“元宇宙”中加密货币的法律问题并不具有太大的特殊性。虽然我国现行政策不允许挖矿,不允许加密货币的海内外发行交易,甚至不允许持有,但无论是元宇宙还是NFT,世界范围内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政策去规制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我国目前采取限制政策只是说我们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并不意味着长远的绝对禁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肖京副研究员就我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及其法治化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展望。一是数字货币的概念。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概念尚有争议,但共识是数字货币与区块链技术相联系。二是主权数字货币和非主权数字货币问题。非主权数字货币主要涉及炒币,其投机性和投资性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关于主权数字货币,目前官方已经出台了三个文件予以指导。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比如主权数字货币的立法缺位问题。四是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比如立法上如何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以及监管等。

腾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高级经济师刘建对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指出,数字人民币的法律框架尚未出现,数字人民币性能设计是否能够以法律语言抽象并得到普遍验证仍是问题。此外,数字人民币研发测试是否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公开和公开的力度值得思考,数字货币研发资金投入管理规范和制度尚未完善。对此,他建议,完善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的决策程序;公开设计人民币参与测试运营流通管理的规则;构建兼容金融实物货币和数字人民币的货币发行流通重大风险的预防防控机制;明晰数字货币承载个人信息的特性是否会阻碍国际化的问题;统筹推进有关费改率改革。

蚂蚁集团高级研究专家毛智琪从中美博弈的视角对数字货币的发展与影响进行了分享。她首先从数字货币在数字经济全球化发展与竞争、货币和支付体系的数字化转型、全球支付网络升级重构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数字货币的类型化分析了全球数字货币整体发展情况和影响。随后聚焦中美数字货币发展实践,指出两国在构建数字货币体系的思路上存在较大差异,数字货币已经成为两国博弈的新焦点。她认为,法定数字货币与私营数字货币未来将长期共存,中国可凭借丰富应用场景的优势促进数字货币创新,引领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变革。

北方工业大学陈兰兰副研究员就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的出境监管发表了演讲。在监管必要性层面,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面临很多出境场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在如何监管层面,现行出境监管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其他数据处理者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分别制定规则,前者要求遵循“业务需要+用户授权同意或匿名化处理+出境安全评估”规则。对于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安全评估对象方面,《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未要求向境外提供全量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此类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的数据出境进行网信部门安全评估;在出境安全评估内容方面,《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应评估数据接收方所在国政治法律环境而不利于全面评估重要数据出境后风险。另外,值得关注下列问题:《数据安全法》规定的主管机关对境外司法、执法部门等调取境内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的审批,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接收方之间标准合同,以及重要数据出境后再转移风险控制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常磊以经济安全视阈下的金融数据规制为题展开分享。金融数据运用过程可能面临“经济发展”与“数据安全”失衡、我国征信系统难以满足正常市场需求、不同金融机构数据治理能力存在差异、金融消费者相关数据权利易受到侵害等风险。为维护国家安全与数据主权、金融市场的整体安全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对金融数据进行规制。规制路径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法治化的金融数据规制体系、采用审慎包容的差异性规制措施、明确与加强金融数据控制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与国际合作、促进金融业行业自律与金融机构内部合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常欢就跨法域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法制协同调整发表了演讲。她首先提出粤港澳大湾区最显著的特征是一国两制三法域,就如何协调三个不同法系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经济纠纷以及深化三地金融规则制度之间相互认可、借鉴以及融合发展的问题,常欢同学认为要加强法律体制创新,运用区域金融法律予以规范,加强大湾区金融法制的包容性和普适性,最终制定旨在维护大湾区整体利益的统一规则。

会议最后,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致闭幕辞。他表示,今日演讲内容可以分为六大板块,上半场主要关注一些老内容,可以分为虚假陈述、境外的追逃追赃以及投资人权益保护三个方面;下半场主要关注新技术新内容,分为数字货币、金融数据以及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法制三个方面。随后他进一步指出,每位演讲嘉宾都以自身的实践经历或研究成果为基础,向与会嘉宾展示了证券法学与数据法学领域的最新动向,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最后,邢会长再次向各位参会嘉宾的到来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和对明年年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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