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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简介:
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度精义与条文评注
作 者:
郭锋等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年 8月
价 格:
256
简 介: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证券法学专家郭锋教授牵头组织编写,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审定。内容以新证券法章节、条款为主线,每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系统阐释本次修订加入的新制度,比如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管产品等证券新品种,域外管辖,证券发行注册制等;二是对新证券法所有226个条文,结合实务操作、立法背景、学术研究成果、国外立法经验等进行逐条分析、解读。
   本书作者队伍资深、专业、代表性强。编写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的实务专家,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知名教授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们大多参加了本次证券法修订的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目录

上 册

引论∶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本轮修订概述
一、证券法本轮修订背景 2
二、证券法本轮修订的理念、价值取向与技术路径  8
三、证券法本轮修订前三次审议稿修订内容  19
四、证券法修订定稿版本(第四次审议稿)主要修订内容  23
五、注册制改革成果法律化是本轮证券法修订的最大特色 25

第—章 总 则
第一节本章新制度
一、存托凭证 34
二、资产支持证券  41
三、资产管理产品 42
四、对境外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管辖权 44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一条 立法宗旨  56
第二条 调整对象 64
第三条 "三公"原则90
第四条 地位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94
第五条 守法原则、反欺诈原则 96
第六条 分业原则100
第七条 证券监管体制·107
第八条 审计监督111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一、证券发行注册113
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123
三、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127
四、注册制下的证券发行审核程序132
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责令购回制度137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 九 条 公开发行注册制、公开发行界定 141
第 十 条 保荐制度 148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54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58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的文件163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 166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68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74
第十七条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5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格式、报送方式的规定机构176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及其保证178
第二十条 申请文件预披露184
第二十一条 注册和审核机构及利益禁止186
第二十二条 注册的时间要求 190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公告及公告前禁止行为193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发行的后果19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自负、投资者自负原则201
第二十六条 证券承销制度203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商206
第二十八条  承销协议208
第二十九条 证券承销商的核查责任、禁止行为210
第三十条 组建承销团216
第三十一条 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出售规则217
第三十二条 溢价发行219
第三十三条 发行失败220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情况备案222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一、股份减持制度·224
二、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制度225
三、证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交易豁免227
四、对投资者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228
五、关于短线交易的豁免228
六、关于程序化交易229
七、扩大交易所自律管理权230
八、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231
九、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231
十、明确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233
十—、传播媒介的法律责任 234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三十五条 可交易证券的合法性235
第三十六条 证券转让的限制性规定240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245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方式249
第三十九条 证券形式252
第四十条 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禁止交易豁免253
第四十一条 为投资者信息、商业秘密保密257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258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收费262
第四十四条 短线交易归入权263
第四十五条 程序化交易267
第四十六条 证券上市申请与审核270
第四十七条 证券上市条件、上市规则275
第四十八条 终止上市交易及程序280
第四十九条 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复核·289
第五十条 禁止内幕交易293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95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297
第五十三条 戒绝交易及其例外301
第五十四条 禁止利用未公开的信息303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操纵证券市场305
第五十六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10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损害客户利益311
第五十八条 禁止非法出借、借用证券账户315
第五十九条 禁止违规资金入市317
第六十条 国企买卖股票318
第六十一条 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320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节 本章新制度
一、有表决权股份323
二、收购要约禁止变更事项325
三、报告、公告义务326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六十二条 收购方式329
第六十三条 权益披露义务336
第六十四条 权益披露的内容343
第六十五条 要约收购·346
第六十六条 收购报告书353
第六十七条 要约收购期限362
第六十八条 收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收购要约的变更364
第六十九条 收购条件的普适性366
第七十条 要约收购中的禁止行为367
第七十一条 协议收购369
第七十二条 肢票保管、资金存放 372
第七十三条 协议收购转要约收购  374
第七十四条 终止上市交易与余股强制出售权379
第七十五条 收购人的股票禁售期381
第七十六条 提股 383
第七十七条 授权条款,分立、合并报告与公告38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新增信息披露要求 388
二、完善管理层信息披露保证和异议制度389
三、完善重大事件披露度390
四、新增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391
五、新公平披露制度391
六、新增自愿披露和承诺披露制度392
七、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  392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七十八条 强制信息披露 393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制度402
第八十条 影响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411
第八十一条 影响公司债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420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董监高信息披露保证和异议制度425
第八十三条 公平披露429
第八十四条 自愿披露、承诺披露435
第八十五条 违法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440
第八十六条 信息被露的载体与置备456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监管459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466
二、股东权征集制度468
三、现金分红制度470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472
五、先行赔付475
六、证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476
七、证券支持诉讼制度479
八、股东代表诉讼制度481
九、"退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483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486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分类制度493
第九十条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500
第九十一条 分配现金股利505
第九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人制度508
第九十三条 先行赔付制度512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支持诉讼与代表诉讼518
第九十五条 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525


下 册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节 本章新度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534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539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543
四、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复牌制度549
五、证券交易所临时处置措施与民事责任豁免553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560
第九十七条 授权交易场所设立不同市场层次563
第九十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与管理··56
第九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原则与章程567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与保护570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收入使用与财产权益571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与总经理573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消极资格577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资格限制579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580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途径583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实名制585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交收与登记过户588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590
第—百一十条 证券交易所停复牌592
第一百一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豁免596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异常交易处置600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异常波动的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及责任豁免60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606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与效力608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回避制度612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613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17
二、强化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618
三、完善证券公司基本业务规则621
第二节 条款释义
芎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62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629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业务种类632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资本637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发生重大事项的核准64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645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监高资质与消极资格648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资质与消极资格653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654
第一百二十条 交易风险准备金657
第一百二十入条 证券公司隔离墙制度659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662
第一百三十条 审慎经营与自主经营权664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客户资产管理672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纪业务管理674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买卖委托执行677
第一百三十四条 禁止全权委托与出租席位679
第一百三十五条 禁止保底承诺681
第一百三十六条 职务行为责任归属与禁止飞单683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客户信息查询制度与客户信息保存义务686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信息报送义务68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证券公司的审计或评估692
第一百四十条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693
第一百四十一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700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强制更换未尽勤勉责任的董监高 70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705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边控与财产禁令710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一、建立健全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714
二、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717
三、进一步明确了开立证券账户的法定原则719
四、明确中央对手方制度722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地位725
第一百四十六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727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728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731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733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存管、带止挪用734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持有人名册737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业务安全保障73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资料保存义务与期限7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742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全管理与追偿743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744
第一百五十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 745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央对手方角色、货银对付原则748
第一百五十九条 清算交收753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一、备案制757
二、证券服务推行严格审查机制764
第二节 条文释义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标准、核准与备案76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禁止规范773
第一百六十二条 资料保存义务与期限777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781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一、充实协会职责范围,新增诚信建设等五项职责788
二、扩充自律管理范围,自律管理对象由会员扩展到从业人员789
三、丰富自律管理内容,明确自律规则、自律管理措施的法律地位789
第二节 条文释义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的地位、会员、权力机构790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 796
第一百六十六务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797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理事会805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一、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808
二、举报人制度818
三、跨境证券监管制度825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管宗旨和任务834
第-百六十九条 监管职责837
第一百七十条 监管执法措施84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和解制度851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或调查的程序855
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检查、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858
第-百七十四条 行政公开859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督管理信息共享861
第一百七十六条"吹哨人"制度863
第-百七十七条 跨境监管866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证券行政权与司法权、监察权的互动衔接869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品质与执业要求、职业禁止871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本章新制度
一、大额、巨额罚款制度877
二、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884
第二节 条款释义
第一百八十条 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889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等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法律任891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893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销售非法证券的处罚、民事赔偿责任894
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违法承销证券的法律责任89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发行人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897
第一百八十六条 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证券的法律责任899
第一百八十七条 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901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902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903
第一百九十条 违法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的法律责任 906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的法律责任908
第一百九十二条 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917
第一百九十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922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律责任926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法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的法律责任930
第一百九十六条 收购人等违法收购的处罚、民事赔偿责任934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938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944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950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954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未核对投资者开立账户身份信息、非法提供
他人使用投资者账户的法律责任957
第二百零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提供
融资融券服务的法律责任961
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证券公司许可或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法律责任965
第二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未经核准变更或发生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968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法为股东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法律责任970
第二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法律责任973
第二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违法从事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975
第二百零八条 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或归入自有财产的法律责任979
第二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982
第二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985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等违法报送、提供信息的法律责任987
第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责任990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991
第二百一十四条 证券机构未依法保存、泄露、损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996
第二百一十五责 证券市场诚信档案999
第二百一十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1003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证券监管工作人员机构渎职的法律责任1005
第二百一十八务 抗拒依法监管的监管处罚和治安处罚1008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刑事责任1012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10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1021
第二百二十二条 罚没所得入国库 102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1028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节本章新制度
境内企业赴境外进行证券发行或上市交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1032
第二节 条文释义
第二百二十四条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1034
第二百二十五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1053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 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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